贯彻“三同步”原则 提升舆情引导能力

25.10.2018  23:53




        近日,海东中院刑事审判庭经过调解,一起自诉诽谤上诉案件的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

        2017年5月16日,自诉人拜某某家人向被告人马德仁、马尕西木讨要被侵占的承包地时,其二人非但不予返还,捏造事实,公开拍摄视频并在视频上大喊“某某阿訇抢土地”,还将虚假诽谤自诉人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等媒体,该信息已被多人点击、转发、传播,给自诉人个人、亲属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失和精神伤害,自诉人拜某某以诽谤罪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出自诉。化隆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马尕西木、马德仁无罪;驳回自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上诉至海东中院后,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委马有诚高度重视,要求合议庭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依法妥善办理该案。经合议庭认真审查卷宗材料,确定自诉人拜某某当时不在事发现场,但据在案证据无法达到诽谤罪“情节严重”之情形,即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未达到五千次以上,被转发次数亦未达到五百次以上,无法足以证实被告人马德仁、马尕西木构成诽谤罪。为化解民间矛盾,掌握舆情动向,做好舆论正面引导工作,特邀请化隆县沙连堡乡冶一村村干部参与调解。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讲政策和法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并将道歉的信息发送至微信圈,让当地群众知悉事情的原委,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遂向中院申请撤诉。至此,一起自诉诽谤案件顺利圆满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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