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05.04.2016  12:38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10月29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和实施《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日渐深入,通过逐步推出系列综合治理措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但基于气候、地理、历史等原因,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尚未达到创模标准,且由于受自然因素影响较为明显,已经取得的成果还很不稳定,大气环境管理工作亟需加强。

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正是适应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而颁布实施的,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今后制定和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奠定了基础,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和市区扬尘污染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市的重大举措。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引向深入。

二、落实责任,充实完善《条例》配套性制度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配套制度,落实各自职责,明确执法权限,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力措施,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配套制度,对以往出台的有关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文件和规定,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工作,对行政执法中的空白点要及时增补。同时做好与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保证《条例》执行的统一性、协调性和灵活性。

三、强化宣传,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围绕贯彻实施《条例》,面向基层,面向公众,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大张旗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使全市上下尽快了解《条例》、熟悉《条例》,从而自觉遵守和执行《条例》。市级各新闻单位要发挥媒体的宣传优势,积极宣传和普及《条例》的内容和有关知识。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大气环境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以及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开展《条例》的学习和专题培训工作。同时,要面向社会和公众,组织开展《条例》宣讲和咨询活动。总之,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认真贯彻,严格落实《条例》中各项规定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单位要以实施《条例》的实施为动力,突出重点,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尽职尽责,依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查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对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 王建军主持
  5月10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水利厅
12.68亿元财政资金支持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我省集中力量推进一批全局性、战略性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近日省财政厅下达资金12.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