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骗你没商量

17.09.2014  00:15
核心提示:     生活中有这样的人,把自己的所有积蓄交给骗子后,对骗子的谎话深信不疑,甚至认为遇到了“贵人”。8月22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   8

  

   生活中有这样的人,把自己的所有积蓄交给骗子后,对骗子的谎话深信不疑,甚至认为遇到了“贵人”。8月22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

  8月22日9时30分,被告人文加(化名)被带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这个80后的小伙子白白净净,带着一副无边框眼镜,显得文质彬彬。准备工作就绪后,审判长宣布开庭。随着庭审的深入,文加的骗术被揭开。

  冒充挂职“副县长”行骗

  2007年大学毕业后,文加在上海找到了一份工作。和其他上班族一样,早出晚归,每个月收入也比较可观。然而,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文加辞职回到了家乡大通,想在家乡找个工作,这样就能照顾父母了。

  因找工作不顺,文加的压力很大。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几个朋友,文加给对方介绍自己是果洛某县挂职的“副县长”。他发现这一招很灵,在手头拮据以及虚荣心的作祟下,文加逢人便说自己是“副县长”。这几个朋友里,有一个叫严某的。在和严某熟悉之后,文加以急需用钱为由向他借钱。严某觉得,之前见过几次面,而且又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能交个当领导的朋友,很有面子。”2012年11月1日,严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中支行尕庄分理处向文加的账户转入3万元。

  实际上,在认识严某之前,文加不但在心理上,甚至在一些交际中,就已经封自己是某县挂职的“副县长”了。跟他交往的人也从来没有怀疑过他的身份,原因很简单,他伪装得天衣无缝。

  2011年9月,白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文加,白某相信了文加的“身份”。后文加以自己在做水泥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白某借了30万元。白某在没有那么多钱的情况下,自己做担保,从开小额信贷公司的朋友黄某处给文加借了30万元。后由于文加一直未能归还借款,白某承担了担保责任,想方设法垫付了30万元贷款,后白某要求文加还款,但文加一直未还。案发前,文加归还白某10万元。

  摇身一变成了“副市长”

  张某通过熟人认识了文加,此时的文加摇身一变成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市的“副市长”。听说文加是“副市长”,张某想,办海西州某市到西宁市的班车线路手续就有希望了,他暗自庆幸自己遇到了“贵人”。

  见时机成熟,10月26日,文加以能为张某办理班车线路为由,骗得张某现金两万元。案发后,文加的父亲替他退还了两万元。

  之前几次成功的诈骗让文加尝到了甜头,接下来的这一次更让他“乐在其中”。

  2013年3月10日左右,在省交通厅门口,杨某见到了手拿大通“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拟建表的文加,说是推荐一个建停车场的项目。这让一心想做工程的杨某,觉得这个“副县长”能力过人,肯定能帮自己完成想做工程项目的计划。

  在日后的交往中,杨某对文加也更加客气亲切起来,两人由之前的熟悉变成了关系不一般的“朋友”,文加说啥他信啥,对文加所说的事情从来没有考证过,但他却深信不疑。自此,杨某似乎成了文加的取款机。

  第一次文加以找大通县某县长办事的名义,骗得杨某5万元;第二次以要去办工程的事为由骗得杨某3万元;第三次以要去北京办事为由向杨某借款10万元;第四次要外出考察与停车场有关的事项行骗。这一次,文加要求杨某全程陪同。杨某心里明白,这是给他“表示”的机会,让他掏钱的意思。住宿、吃饭,买高档商品,这些杨某足足掏了13万元之多。第五次,考察回来之后,文加以找大通县城建局的领导为由,骗走两万元。同时,以请领导为由,在西宁各高档消费场所花去14万多元。

  前前后后,文加骗了杨某50万元。

  被警方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3年5月8日,德令哈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举报称:有个叫文加的人冒充“副市长”的名义在各地招摇撞骗。

  接到报案后,德令哈市公安局立即展开互联网布控,经过多种手段侦查查实,犯罪嫌疑人文加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冒充“副市长”身份,在上海、江西以及我省各地行骗。当日,警方便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5月17日,犯罪嫌疑人文加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在首都机场抓获,警察从其身上起获“市委常委”“副市长”等字样的名片68张和印有“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入证”等字样的出入证一张。

  5月28日,犯罪嫌疑人文加被德令哈市警方带回。

  6月18日,德令哈警方将其移交至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

  6月27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其间,因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接受讯问时,供述其在大通县涉及其他两起案件。遂又将此案移交大通县公安局侦查。

  今年1月26日,大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至大通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月30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向大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需要补充侦查,7月24日建议延期审理。

  8月22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52条、第64条、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文加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文加当庭表示要上诉。并给父亲下跪哭道:“爸爸,我错了,我真的知道我错了,我后悔了,真的后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