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叫停“持准生证被责令引产”

20.05.2015  19:47
核心提示:  户籍所在地与工作地政策“打架”,安徽籍女教师怀孕5月被贵州荔波县卫计局责令终止妊娠  新华社电 近日,网传贵州省荔波县一名女教师怀孕5个月,持有安徽省二胎准生证却被认定不符合贵州当地政策被要求引产

  户籍所在地与工作地政策“打架”,安徽籍女教师怀孕5月被贵州荔波县卫计局责令终止妊娠

  新华社电 近日,网传贵州省荔波县一名女教师怀孕5个月,持有安徽省二胎准生证却被认定不符合贵州当地政策被要求引产,一同引发关注的还有一份荔波县教育局与荔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回应称,已向荔波县卫生计生部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同时与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进行了沟通。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认为,该女教师覃谊生育行为可适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荔波县教育局与卫计局联合下发的要求覃谊终止妊娠的通知无效。

  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提供的情况,荔波县民族高级中学教师覃谊与贵阳机场职工蒙绍平于2015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且均非独生子女。覃谊与前夫育有一女,蒙绍平与前妻育有一女。2015年2月17日,覃谊在安徽省屯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了二孩生育证。

  覃谊原户籍为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于2015年2月9日将户口迁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蒙绍平现户籍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据了解,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请示了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司意见,覃谊生育行为可适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荔波县教育局与卫计局联合下发的要求覃谊终止妊娠的通知无效。

  ■ 追访

  公职人员受双重约束

  覃谊获得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计生委出具的《生育证》上写道,“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同意生第二孩。" >经查,你们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同意生第二孩。”

  经查阅,该条文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而荔波县教育局和荔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做出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则写明,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与蒙绍平再婚后,不符合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经查阅发现,该条文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项为“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此前,荔波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对媒体回应,虽然覃谊在安徽办理了生育证,但因其工作在贵州,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待。记者查阅《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将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北京大学社会系教授陆杰华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生育问题不仅涉及到户籍,还牵涉到其身为学校教师,有公职身份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其实受到了双重约束,两地的部门在裁定上各有其标准。

  为享宽松政策迁户口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份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姜卫平主任介绍,国家仅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的生育政策在省级层面制定。这导致了各地的生育政策存在差异。

  我国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后,多地相应地修改了计划与生育条例,然而,多省对于“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规定的放开程度却不相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覃谊这样“为生孩子而迁户口”的现象。

  北京大学社会系教授陆杰华认为,由于再婚计划生育政策是由各省规定,各省的尺度条件和差异是明显的。出现跨省迁户口产子的现象背后的原因与“高考移民”是类似的,由于各地的公共政策不相同,因此大家愿意去“政策高地”。

  他认为,目前,一些地方在GDP和人口等统计时,都把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之中。但是在社会服务和公共政策上,应该用什么标准,在这个问题上还有很多冲突。所以应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实施意见和统一的标准,而不是由各地去执行。对于异地生育的现象,应该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 梳理

  丧没丧偶、孩子归谁都是再婚生子门槛

  “单独二孩”政策落地后,多地都修改了本省的计生条例,其中有对于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调整。

  各地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中采取了不同的限制条件,规定比较细致。记者统计了21省份对再婚家庭的计生政策,以累计子女数量为“分水岭”,将各地对于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分为2种。

  第一种是对于再婚家庭的计生政策相对宽松,再婚夫妻子女累计不超过2个的,可以再生一胎。如安徽规定,只要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家庭可以再生一个。

  实践中,一些省份对这个政策增加了限制条件,如天津、重庆等地要求,此前生育的孩子在离婚时被判给前任配偶抚养,新组家庭无子女的可以再生一胎。

  第二种则是覃谊所在的贵州省的情形,即再婚夫妻双方累计只有一个子女的。一些省份的表述为,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如北京、河南、广西等省份均采取这样的政策。

  此外,对于“丧偶再婚”情况规定,各地也不一样。多地规定丧偶再婚时带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可以再生一胎,如重庆、四川等地。

  “单独”再婚生育部分省份放宽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和湖南把“单独再婚”的情况纳入规定范围,如提出只要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且未生育过,在另一方已有2个孩子的情况下也可再生一个。

  记者梳理发现,多地在“单独二孩”政策落地后对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进行了修改,如上海、重庆、江苏、陕西、辽宁等地。

  在一些省份的规定中,“单独二孩”的政策也适用一些再婚家庭。如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适应于“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情况。

  目前,浙江省依旧在对现行的计生政策进行调整。浙江卫计委近期对外发布了《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再婚夫妇,这份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当前家庭子女数1个的限制,改为“再婚夫妻在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也可以申请再生育。

  在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姜卫平看来,随着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各地已经出现生育政策趋同的趋势。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各地的计生政策有望实现一体化,一些尚未调整的地方也有可能会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李丹丹 实习生杨茜

  (注: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综合各省份计生部门官网及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