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贷款将全力支持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

30.10.2015  10:4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中“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的有关精神要求,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缓解我省棚改资金短缺的问题,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联合发文,就农发行支持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政策予以明确。

一、贷款支持范围。 包括涉农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和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程等,重点是列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项目融资模式。 主要为一般委托代建项目融资模式,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地方政府作为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并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借款人向农发行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根据合同约定从委托人获得工程代建资金来偿还贷款。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5年。结合全省项目推进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周期、地方政府财力及担保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贷款期限。

四、贷款利率。 按照“对标当地同业,适当体现优惠”,即略低于当地商业银行同类项目利率水平,充分体现对资金成本的覆盖和风险溢价补偿的原则合理确定。

五、贷款方式。 原则上为担保贷款。可通过组合担保,优化担保方案,采取委托代建合同项下应收帐款全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足额有效。

六、项目承贷主体。 具体有三类公司可以作为承贷主体:一是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一类公司);二是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二类公司);三是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三类公司)。要求承贷主体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80%(含)以内,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要实现盈利。

七、项目准入要求。 一是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内的项目;二是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规定,并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三是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行业最低比例标准(20%);四是项目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能实现对贷款本息的全覆盖;五是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地方政府应将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可在委托代建合同条款中明确)。

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要求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尽快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棚改贷款中的问题。各地特别是项目进展缓慢、资金缺口大的市(州)县,要主动与农发行搞好对接,明确项目承贷主体,抓紧办理棚户区改造贷款相关手续,加快项目申报进程。各级农发行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层次,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行领导要具体抓,积极开展高层营销、主动营销,全力以赴推动棚户区改造贷款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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