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14.04.2016  16:16

青海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 包拓业 摄影报道) 4月13日,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省高院制定的《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全省环境资源物权纠纷、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以及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等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所谓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就是将原来由各个不同基层法院等分散管辖的一审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某几个特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管辖管理体制和模式。

  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满志方介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最直接的反映是突破了地域管辖限制,通过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在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异地审理,其目的是有效防止和排除各种干预,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可以有效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案件集中管辖尚处在试验和探索阶段,但结合我省实际,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是优化审判资源,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法院在法律框架下为打破审判困局所进行的创新和完善,也是审判管理制度的一项具体实践和探索。”满志方说。

  《实施意见》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法院包括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

  西宁市、海北州、玉树州中院除审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应由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外,西宁中院还应审理海东市、黄南州辖区应由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海北中院还应审理海南州辖区应由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玉树中院还应审理应由果洛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

  海西中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所在辖区应由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

  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三审合一”的法院包含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海晏县人民法院、玉树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