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输了亲情

23.07.2019  17:30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人们常常用血浓于水、一母同胞这些词来形容亲情,但是往往在利益面前亲情不见了。西宁市有这样七兄弟姐妹,为了父母的遗产闹上法庭——

   案起缘由

  父母生前均立下遗嘱

  王贵林和李秀芬夫妻,育有7个子女,名下有25处房产,夫妻各占有50%的产权。因年事已高加上身体不好,2014年1月23日,王贵林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立下一份遗嘱:25处房产中自己所有的50%由妻子李秀芬和七个子女共同继承。最终,这25处房产中,李秀芬占有56.25%,其余七个子女王德、王海、王清、王秀、王顺、王礼、王智分别继承遗产的6.25%。王贵林去世后,为了避免七个子女因遗产闹矛盾,李秀芬决定也立一份遗嘱。2015年11月27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李秀芬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立下了第一份遗嘱:在丈夫遗嘱的基础上,给女儿王清、王秀、王顺各10万元,给儿子王礼、王智各5万元。2016年1月20日,李秀芬再次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立下第二份遗嘱:将自己所继承的56.25%房产分给女儿王清、王秀、王顺和儿子王礼、王智。2017年6月27日,李秀芬因病去世。办完母亲的丧事后,七人开始商量遗产继承的事宜,由于父母一直和王德、王海住在一起,父母房屋的使用权掌握在王德、王海手中,面对王清等五人继承遗产的要求,王德、王海认为母亲的遗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清等五人则认为应依照母亲的遗嘱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清等五人将王德、王海诉至法庭。

   对簿公堂

  为争遗产兄妹反目

  2018年9月4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原告王清等五人提交了相关证据:1.五名原告的居民身份证,用于证实其身份的事实;2.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633号民事调解书,用于证实25处房产的实际面积数;3.2016年1月20日李秀芬所立遗嘱,用于证实李秀芬将其财产分给原告王清等五人的事实;4.西宁市房屋测绘所建筑面积测绘结果,用于证实西宁市城东区杨家三巷25处房产的事实。

  原告王清等五人认为:既然母亲立有遗嘱,就应该按照母亲的遗嘱来分配各自继承的份额,但是现在被告王德、王海强行占有房产,多次找被告二人协商都被各种理由拒绝。

  被告王德、王海辩称:父亲是在2014年1月23日立的遗嘱,当时有证人在场,并且当时我们还给了王清、王顺各10万元,都有收据为证。2015年11月27日,母亲立有遗嘱,在她的遗嘱当中,我们二人给王清、王秀、王顺各补偿了10万元。我们留有两套房产,一套自己住,另一套出售后用作母亲的看病治疗费。而且这套房产本来就是我们两人自己盖的,父母亲在世时一直同我们居住,原告王清等五人几乎没有照顾过。母亲后来立遗嘱说把自己的遗产留给他们,是因为母亲被他们控制了,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原告王清等五人私自写的遗嘱。

   法槌落定

  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城东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贵林和李秀芬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权的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原告、被告七人作为二被继承人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本案中25处房产是王贵林、李秀芬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原告、被告均依法有权继承。但王贵林、李秀芬生前分别立有遗嘱,故本案应按遗嘱继承予以处理。

  本案中,关于王贵林于2014年1月23日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遗嘱的实质要件是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必须具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即遗嘱必须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严格的形式要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遗嘱是遗嘱人基于内心真实想法,无外在胁迫与压力而作出的。王贵林的遗嘱有立遗嘱人手印,见证人、代书人签字盖印,该遗嘱虽未注明年月日,但从调取的庭审笔录及见证人王元、王海明、王忠的证词均能证实该遗嘱是王贵林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事实存在,该遗嘱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该遗嘱基本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但该遗嘱所处分的房产是王贵林、李秀芬的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8条规定,王贵林只能处分属于他个人的部分产权,故该遗嘱应认定为部分有效。本案中李秀芬前后共立了两份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经查明,2016年1月20日,李秀芬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李秀芬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依法有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第5条、第10条、第17条第3款、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入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8条、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依法判决:25处房产中王贵林生前享有的50%由被告王德、王海各继承50%的份额。李秀芬生前享有的50%由原告王礼、王智、王清、王秀、王顺各继承20%。案件受理费23850元,五原告负担11925元;二被告负担11925元。

  2018年12月26日,王清等五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50元由上诉人王清等五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洪玲: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纠纷多是因利益而起,对于继承案件而言,不但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更需要社会道德来调节,父母事先立好遗嘱尤为关键。“在有证明人的前提下立遗嘱,也是对子女负责任的表现。”继承案件皆发生在亲人之间,这也是此类案件的特殊之处。从大多数继承案件不难发现,官司打到最后,账是算清了,但亲情也没了,原本和睦的兄弟姐妹在经历了官司后,往往是老死不相往来,几十年的亲情就这样断了。“血浓于水。不要为了钱财而丢失了最宝贵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