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从10月1日起全面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

08.12.2015  19:1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和人社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11月6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1号),决定从10月1日起,全面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

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范围是,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将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9%调整为0.5%,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缴费费率将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通知》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并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合理控制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保障生育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费率调整后,我省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即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降低,将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女职工权益。据初步测算,调整后,全省各类参保单位、企业每年将少缴保费58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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