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辨认笔录制作存有瑕疵 司法建议规范证据采集

03.06.2015  18:15

        近日,海西州中级法院在审理马某某某贩卖毒品上诉一案中,发现格尔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制作马某某某对购买其毒品人员马某甲的辨认笔录存有瑕疵。

        具体表现为:该局禁毒支队侦查人员为马某某某辨认准备的十二人免冠照片中有两人为同一人,虽然被辨认人人数符合要求,但对同一被辨认人进行身份情况说明时,姓名、户籍所在地表述不一。即对身份证号同为6321221962100*****的被辨认人姓名登记不一,户籍所在地登记为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或为青海省民和县马营派出所。

        此情况虽属轻微瑕疵,案件当事人如有异议,格尔木市公安局则需承担“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责任,且面临着辨认笔录被排除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证据采信和司法效率,采信该辨认笔录既不利于程序公正,也不利于实体公正。为此,海西中院发出西刑建字(2015)第46号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此问题予以重视,加强对侦查人员采集证据的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笔录制作,避免所搜集的证据因存有制作瑕疵影响证据的整体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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