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时间未约定双方起纠纷

11.05.2018  09:03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民赵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栏目,就买房过程中对方拒绝过户且要求解除合同一事甚为烦恼,希望晚报帮忙答疑。

  事件缘由

  2018年2月,赵先生为了孩子上学,想购买王女士位于黄河路的一套房子。双方达成意向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62万元,分两笔支付,首付款4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22万元约定于过户时支付。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如期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然而在赵先生要求王女士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女士却以赵先生未支付余款22万元为由不予过户。赵先生觉得应该先过户再支付余款,王女士则要求先付余款再过户。双方各有想法,僵持不下。

  双方观点

  王女士说,赵先生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办理过户之前需要赵先生配合进行审税,房产中介几次通知他均不予理睬,王女士担心赵先生不具备付款能力,如果先办理过户手续,其自身存在交易风险。而张先生未在过户之前支付余款也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由于没有约定过户和付余款的具体时间节点和先后顺序,所以双方都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要求对方配合,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利益不受损。

  律师说法

  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赵先生和王女士的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时支付余款,但未明确过户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在王女士未履行过户义务前,赵先生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而同时在赵先生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王女士也有拒绝过户的权利,所以双方只能是协商解决。在此提醒广大购买二手房的市民,在购房合同约定中,支付房款和过户不仅要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和期限,还应当对于两者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予以明确,以免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