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退役费不应与户籍挂钩

23.11.2015  19:50

  据11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队9名已退役队员为了争取相关待遇,一次次在运动队、体校、北京市体育局之间奔走。报道再次将运动员的生存现状与权益保护问题引入公众视野。

  据报道,这9名退役队员没有拿到退役费、医疗费等待遇的唯一原因是没有北京户口,因为他们都是从外省运动队交流过来的。同样是运动员,同样为北京队效力,成绩不比本地籍队员差甚至还更好,这样的结果显然不公平。除了运动员待遇与户籍相挂钩的做法不符合公平原则之外,运动员交流制度的弊端也再次在这些相关报道之中凸显。

  之所以说“再次”,是因为在2005年第十届全运会发生大面积弃权事件后,关于运动员交流制度的诟病曾一度被公众热议。今天看来,把运动员当成比赛、拿奖工具的问题依然存在,且在不同阶段、环节上继续消释着健康、进取的体育精神,也有违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为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是实施全国运动员交流制度的初衷。它对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缓解“人才资金背靠背”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交流制度和赛事计分制度相互勾连,全运会一度蒙上花纳税人的钱大肆进行“买人游戏”的丑名。联系到本事件,为了签下人才,向目标运动员许诺不切实际的条件,而到队后基本保险不配齐,退役费不争取,人走茶凉的功利态度让人心凉。

  培养人才离不开交流,但要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须以人为本,做好交流人才的保障工作。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为切实解除广大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具体规定了“试训运动员试训期间,各训练单位应在其开始试训之日起30日内”为他们办理好社会保险并做好与之前单位的衔接工作。2008年《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役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没有区分地同样享有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运动员特殊困难补助金、运动员教育资助金。关于退役费,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可惜的是,这一文件仅被当做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束之高阁,而且“运动员”一词常被接收队解释为“正式运动员”,相关规定与交流运动员无关。

  在一地生活、为一地服务、在该地缴纳税收,理应享有该地社会保障,这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地域理念,也是当下传统户籍制度向居民证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思想。运动员交流制度规定了至少两年的交流期,对于在交流期间和最后在此退役的非正式运动员,理应顺应发展潮流,理顺地域保障差异,及时补齐退役费。还是那句话,不能让运动员流血流汗,如今还流泪。王心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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