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建立《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制度》

03.07.2018  15:23

  青海新闻网讯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防止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泛化、虚化,实现有形、留痕。近日,都兰县立足实际,建立了《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制度》,从实践运用方式、实践运用情形、实践运用程序等6章40条内容,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各级党组织提供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制度》明确,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开展实践运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制度》对重点岗位、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立足防范,需及时提醒、警示的;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等八种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梳理归纳出了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的谈话函询了结、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等14种处置方式,并对14种处置方式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实施程序作了明确的界定和阐释,确保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精准、科学实施,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工作常态,防微杜渐、遵纪守纪成为自觉行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制度》要求,各级党组织应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贯穿于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中,建立、完善台账资料。党委(党组)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考核通报、评选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组织和县乡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定期对所辖区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执行不力或失职渎职的,严肃问责追究,持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