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切只为亲情

13.09.2016  10:11

  青海新闻网讯

   ◎无怨无悔

  省城古城台街道办事处昆仑路东社区有这样一对母子,83岁的老母亲张蓉每天坐在沙发上向窗外张望,53岁的儿子刘明躺在床上,开心的时候尽管不会出声,但他会张大嘴巴笑,听懂话的时候,他会转转脖子表示他听懂了。

  张蓉就这样照顾儿子刘明整整30年,无怨无悔。3个月前,张蓉病了,退休在家的大女儿刘玲已经3个月没回自己家了,一直在照顾年迈的母亲和残疾的弟弟。

  走进张蓉家里,这套六十多平方米的屋子收拾得很整洁,地面是水泥地,客厅沙发单洗得发白,客厅地上放着5盆水。“这是我接的雨水,用来冲厕所的。”张蓉的大女儿刘玲在屋里忙进忙出,她不好意思地说:“刚给弟弟擦洗完身子,连杯水都没来得及倒。”她连忙让座,倒水。在客厅的西面放着一张折叠床,床单洁白,“这床本来是临时放的,没想到这一放就放了30年。”刘玲扎着头发,上身穿着一件围裙,下身是运动裤,脚穿一双军绿色老式橡胶鞋。

  客厅北面是刘明的卧室,刘明躺在床上,床边放着单人沙发、小茶几,还有一把旧椅子。每天张蓉坐在椅子上,陪着躺在床上的刘明。

   1986年,一切都变了

  张蓉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夫妻俩都有工作,家里三个女儿,一个儿子,都有出息。但是在1986年,一切都变了。

  这一年11月的一天,刘明跟朋友出去,“他早上出门还很精神,可是等我们接到他朋友的电话后再见到他时,昏迷不醒。”张蓉回忆,那天她接到电话后再见到儿子,就看见儿子刘明昏迷着,她用手指戳了戳儿子的头:“让你喝这么多酒。”但是她很快发现,孩子头上有血,忙问什么事,才知道刘明因为买东西跟商贩发生争执被对方打伤了。

  张蓉连忙把孩子送到了自己上班的医院,一检查发现刘明是颅内出血,“当时大夫都劝我们不要抢救了,即便抢救过来也是植物人。”张蓉停顿了一下,思绪深陷悲伤之中。一家人对刘明仍抱着希望,要求大夫要尽力救治。

  刘明昏迷了102天后苏醒了,就连大夫都觉着这是个奇迹。

  “每天我父亲扶着弟弟锻炼身体,走路,一家人都围着弟弟转。”刘玲回忆,只要看到一线希望就不会放弃弟弟。然而祸不单行,“没多久弟媳妇生孩子大出血,就在一楼住院,一个月后父亲因为胯骨骨折也住进了医院。”刘玲说,那时候多亏两个妹妹没日没夜照顾。

  半年之后,刘明出院了。为了照顾孩子和老伴,还没到退休年龄的张蓉提前退休了。张蓉每天都要给刘明擦洗身子,天气好的时候还要推出去晒太阳。

  日子一天一天过着,尽管忙碌、辛苦,但也很平静。

   ◎母亲病倒

  2005年的一天,张蓉出门时被一辆自行车撞倒,造成脚踝骨折,到医院检查才知道张蓉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没多久,张蓉在推刘明出门晒太阳时,轮椅倾斜了,为了不让孩子摔倒,张蓉连忙去抱孩子,这一抱让刘明的身体压在了张蓉的身上,造成张蓉胸部粉碎性骨折,再加上之前的脚踝一直没好,张蓉不得不做第二次手术。

  张蓉病倒了,一家人坐在一起开了个家庭会议,决定把刘明送到福利院。

  刘明被送走的那天,姐妹们都来了,大家都抹眼泪,“但凡有一点办法我们都不会把弟弟送走,我们舍不得啊。”刘玲说,母亲张蓉在床上躺了3个月,心里还是放心不下在福利院的刘明,每周姐妹们都去福利院看刘明。刘明在福利院期间,张蓉接了一个电话,说刘明生病了。在医院,看到生病的刘明消瘦了不少,一家人心里难过,一致同意把刘明接回家照顾。

  这次重病后,刘明就瘫痪在床上,张蓉生怕孩子生褥疮,从头到脚擦身、翻身,照顾得无微不至。

  一年半之后,张蓉的老伴去世。

   ◎只为了亲情

  刘明出事的时候是个23岁的小伙子,如今已经53岁了,躺在床上吃喝拉撒全部需要母亲张蓉操心。然而3个月前,张蓉病倒了。“当时我在场,我还劝妈妈出去活动活动,可是她一下子晕倒了,我赶紧给两个妹妹打电话。”大女儿刘玲回忆起那天的情况仍然后怕。

  “‘你们放心,我不会走的。’我妈醒来后就说这句话。”刘玲说她们姐妹都知道,是妈妈放心不下弟弟。如今55岁的刘玲已经退休在家,从张蓉生病那天起,她就没有回过自己的家,给弟弟翻身、擦身、倒尿壶,收拾屋子,还要监督母亲按时吃药,一天忙得脚不沾地。“妈妈不容易,我们姊妹也不容易。”刘玲说,母亲还没住院的时候姐妹三人每周轮流住在家里照看,每天早上5时30分起床,给弟弟倒尿壶,然后从头到脚擦身……现在她退休了,自然多干一些,但是每周妹妹们也都过来轮流照看,都没有怨言。

  为了照顾弟弟,刘玲对付褥疮都有了自己的一套办法,“我们都开玩笑说,我们都可以出一本专门对付褥疮的书了。”

  如今,张蓉的这间小屋子,成了孩子们聚会的地方。只要有时间,刘玲和妹妹们都跑来看母亲和刘明。一到周末,孩子们知道自己的妈妈都会去照顾姥姥和舅舅,大家都会挤在舅舅的卧室,既可以陪着舅舅,还可以陪着姥姥。“我们做这些,只为了亲情。”刘玲说。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