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08.06.2016  21:47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第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制度。 一是 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难点、重点问题。 二是 工作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及时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抄送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材料、典型经验、事故通报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三是 督查检查制度,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四是 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五是 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六是 综合分析和警示约谈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形势进行综合分析,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事故多发或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七是 “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措施。 一是 检查指导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是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提出对策措施;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是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署、协调、监督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 四是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是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情况。 六是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等工作。 七是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一是 加强法制保障建设,牵头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办法。 二是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三是 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淘汰工艺、设备目录并大力推广,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四是 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由县(市、区、行委)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单元,形成“网络化布控、分层级管理、全员化参与”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模式。 五是 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作用,协调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动员广大职工排查隐患,推进群防群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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