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02.09.2015  18:57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12〕41号)等有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12〕41号)等有关要求,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15〕87号),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通知》强调,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每年办理年检时,应将该年度的重大事项情况,在年检报告书的有关表格上如实填写。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社会组织评估与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的重要参考内容。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给予规范和指导;鼓励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开展重大事项,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地开展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蒲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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