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基本知识

06.05.2014  19:04

我国法律规定的选区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选区划分通常由各国宪法或者选举法作出规定,一般按照地域或者人口比例进行划分。我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划分的原则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城镇各选区和农村各选区,同类选区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均应当大体相等。这样划分选区,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选区是如何划分的?

      各地区按照选区划分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选区的划分:在农村,选举乡镇人大代表,以村为单位划分选区;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山区,也可以把相邻的几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划为一个选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应以相邻的几个村划一个联合选区;人口特多的村和人口较少的乡,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在城镇,大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单独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职工较少的单位,有的可以按行业系统划分选区,有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城镇街道居民一般按照居住状况划分选区,有的街道居民也可以和辖区内其他单位的职工联合划分选区。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补选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选区的确认和公布有哪些规定?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划分的选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审查有无重划或者遗漏的单位。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然后予以公布。选区应统一编号。在公布时,对几个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应逐一标明所包含的单位。公布选区名单,除行文印发各有关单位外,还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   

什么是界别选举?

界别选举是直接选举中按行业、系统、党派、社会团体为单位产生代表的一种选举方式。实行界别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区域选举之不足,使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产生自己的代表,使选举结果达到预定的阶层比例。但按选举法的规定,我国仍实行选区选举制。   

什么是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以规范具体选举事宜、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要求。其内容主要应当包括:每一具体选举工作中的组织领导,选举任务,选举原则,投票方式,设置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过程实施监督,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等几个方面。选举办法一定要以选举法的原则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选举实施细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选举实施细则是指选举国家代表(代议)机关代表(议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体现选举制度的法律规定,是选举法的具体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该细则的法律依据;各级选举工作机构的设立和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代表名额分配的具体原则;如何划分选区;如何进行选民登记及其具体规定;怎样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选举的具体投票形式及有关规定等等。   

我国法律对选举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选举程序是指选举国家代表(代议)机关代表(议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各国的选举程序均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在我国,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以及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针对不同的选举内容,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选举程序。选举法第八章规定,选举程序包括:(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4)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弃权。(5)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6)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7)确定选举是否有效。(8)统计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9)公布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什么是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的对称,亦称“不等额选举”,是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所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在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制是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按照1995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按1995年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副州长、副县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我国法律关于选举日有哪些规定?

      选举日一般指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投票选举代表的日期,也是选民登记时确定选民法定年龄的依据。我国选举法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直接选举的选举日,选民应到选举大会会场或选举投票站进行投票;个别年龄较大、体弱或因生产、工作不能离开岗位的选民亦可将选票投入为选民设置的流动票箱中。选举日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确定,在同一次选举中,本行政区域内只能规定一个选举日;选举日一经确定即应公布并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选举日前五日,各选区应再次公布已确定的选举日和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我国法律关于投票选举有哪些规定?

投票选举是选民或代表履行选举权利的行为。我国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分为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准备工作。选举委员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1)制订投票阶段的具体工作计划,制定代表选举办法,编写选举大会程序和主持人主持词稿,准备各种报表。(2)继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再次提前公布选举日。(3)审批各选区流动票箱的设置和外出选民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报告。(4)委派各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发给委派书。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准备工作主有:(1)召开选区选民小组正、副组长和全体选举工作人员会议,学习选举办法,研究制订组织投票选举的具体实施方案;规划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的设置等。(2)组织各选民小组推选监督员、计票员。(3)制订选举大会的会议程序和各投票站、流动票箱组织投票的程序和办法。(4)公布选民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时间和地点。制作票箱,准备计票工具等。(5)培训监票员、计票员。(6)准备选票,并密封盖章。(7)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8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做好的思想发动工作,宣传投票的有关规定,动员选民积极参选。   

投票选举大会应按怎样的程序进行?

      投票选举大会是直接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一种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1)选民报到,进入会场,工作人员清点人数。(2)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或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宣读选举委员会关于选举大会主持人的委派书。(3)主持人就位、讲话。(4)通过监票员、计票员名单。(5)宣读选举办法。(6)宣读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7)分发选票,组织选民填票、投票。(8)点票,点票结果由各投票站填写"收回选票报告单",监票员、计票员签名后交大会主持人,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如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9)集中计票,计票完毕,填写"计票结果报告单",写明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由主持人、监票员、计票员签名。(10)公布选举结果。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按照"选举办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代表名单,并报告本级选举委员会。 

我国法律对选举单位作了哪些规定?

      选举单位,指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目前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为: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解放军(以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委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为单位选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该区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会议(选举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上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单位,分别为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解放军相应的军人代表大会。 

选举委员会包括哪些办事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包括:(1)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县级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可分设秘书、组织、宣传、后勤等组,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务。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进行设置。(2)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选区依法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分别报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批准。(3)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不设区的市、县(区)单独换届选举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业,系统以及较大的单位,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选举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均应报不设区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自行撤销。有关选举的文件、表册和印章交不设区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选举委员会是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组织办理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临时机构,由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方面的人士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一般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十至十五名。乡级选举委员会一般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五至九名。其职责是: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并颁布发代表当选通知书。选举工作结束后,即行撤销。 

什么是选举机构?

主持和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关。我国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选举机构为各该级的选举委员会。   

我国人大选举经费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选举活动的费用,是从事有关选举工作的必要的物质保障。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其选举经费的来源和使用也不相同。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经费由参加竞争的政党和候选人支付。在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即开展选举活动中用于购买纸张,印刷宣传品、选票及其它文字材料,租用会场和交通工具等费用,都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或者由上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贴。   

什么是选民意识?

选民意识是指选举人对选举活动的思想观点,是选举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选民意识一经形成,就会对选举实践产生反作用,表现为积极参加选举活动或消极对待选举活动。选举意识是由一个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人所处的社会地位、政治信仰等因素决定的。   

什么是选民证?

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管理国家行为能力公民的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证进入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民族自治地方的选民证还须加盖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的公章。选民证可以委托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民小组分别发放,亦可召开群众大会发放,通过庄严的选民证发放形式,激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责任感。   

什么是选民登记表?

      选民登记表是选举中各选区为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所必须填写的一种表格,内容有:选民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民族、职业、单位或者住址、户口所在地、届审(即登记和审定的届次)等情况。     

选民登记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就是说,所有选民都应当在其生产、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按照当地选举委员会划定的所属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民的所属选区,一般是有工作单位者从单位,无工作单位者从住所。在外地劳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选民,前往其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如果选举期间不能回原单位或者原居住地参加选举的,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前往现在劳动、工作、学习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选民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选民登记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国籍、年龄和政治条件。(1)国籍条件。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只有在其取得我国国籍后,才享有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选举法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参照这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和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香港、澳门、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的选举。(2)年龄条件。指公民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登记为选民。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民的法定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3)政治条件。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83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若干规定》规定,因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同时,还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予以选民登记:(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被拘留处罚的。   

我国对选民登记有哪些规定

选民登记是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的确认程序。选民登记是国家为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对于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选民登记是保障选民选举权利的基础,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很细致的工作,要防止错登、漏登和重登。   

什么是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亦称选举资格。世界各国对选民资格都有具体的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阶级关系等决定着选民资格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什么是选民?

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被列入选举人员名单的公民。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仍成为选民。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就是说,选民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参与国家管理行为能力的公民。 

什么是选举的法定年龄?

选举的法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标准。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亦称选民年龄资格。资本主义国家为限制公民的选举权利,对公民的选举年龄都规定了较高的标准。美、英、法、印度等国规定,选举下院议员的选民年龄为二十三岁;意大利规定选举上院议员的选民年龄为二十五岁。美、英、挪威、印度等国规定,选民享有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为三十岁,法国为三十五岁,意大利为四十岁。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法定年龄均为年满十八周岁,这与世界各国相比都是比较低的,真正有效地体现了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计算选民的法定年龄,应以当地的选举日为截止期。

什么是参选率?

在直接选举中,用百分比表示的参加投票的选民与选民总数的比例,叫做选举的参选率,即参选率。参选率的高低是选民的民主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工作等因素决定的。提高参选率,一是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二是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漏不重;三是要选举的组织工作。 

什么是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各级代表(代议)机关代表(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行政负责人)的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有:建立选举机构,确定选举资格,行使选举权利,划分各地区,候选人的资格、产生与竞选,选举的组织、方式和程序,确定当选标准,以及处理选举舞弊与选举诉讼等。 

什么是参选?

      参选是指选民参加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两种方式:县、乡两级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县级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参选一般是指选民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投票选举。投票方式有三种,即选民参加选举大会或投票站投票,委托他人投票,在流动投票箱投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必须由代表本人在代表大会上投票。 

选举权利的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权利的保障主要包括物质保障、程序保障和法纪保障。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国库开支。”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一系列规定,如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选举委员会对有关选民名单方面的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关于投票方法的规定;关于填写选票的规定;关于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的规定等,都为选民切实有效地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提供了具体的程序上的保障。选举法还规定,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均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选举权利保障的这些规定,为我国公民依法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什么是选举权利的保障原则?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指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选举权利的原则。包括有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方面的原则。这些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充分体现,对于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表(代议)机关代表(议员)和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从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方面,对选举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我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享有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乡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原则有哪些?

      选举原则,通常指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或间接、秘密的原则。这些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中都作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原则一般有普遍原则、平等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普遍原则指选举权利的普遍性,即选举权不受财产、种族、文化、居住期限等的限制。平等原则,一是指凡是有选举权的公民,都有相等的权利,即每人都只有一票选举权,而不能因各种差别而使每个人在选举权利上有差别;二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都是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同;三是体现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平等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投票不对他人公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是指县级以下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市、省两级和全国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大会议选出的选举方式。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集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法律,由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等内容组成。其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民主办法,酝酿、讨论、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实行差额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等等。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指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名副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选举制度。 

什么是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各级代表(代议)机关代表(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行政负责人)的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有:建立选举机构,确定选举资格,行使选举权利,划分选区,候选人的资格、产生与竞选,选举的组织、方式和程序,确定当选标准,以及处理选举舞弊与选举诉讼等。

选举的方式有哪些?

选举的方式,常见的有:无记名投票、举手、起立、鼓掌、口唱等,以区别于世袭、任命、抽签。 

选举活动的要素包括哪些?

选举活动包括五个要素,(1)主体,即选举人。(2)客体,即被选举人。(3)目的。(4)手段,如组织投票、计票等。(5)结果。

什么是选举?

选举有两种。(1)选民或人大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选出人大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行为。这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就是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和方法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选举,由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2)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从成员中选出某些人员担任某些职务的行为。

如何补选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缺 额应另行补选。补选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的法定程序为:

1、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出缺的人大代表。

3、对出缺代表的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补选人大代表有什么程序?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对出缺的代表有一个补选的问题。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进行等额选举,也可以进行差额选举。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根据一些地方的做法,若缺额较小且不影响工作,或者已临近换届,也可以不补选。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人选如何提名?

根据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 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代表联名提出上述人员的候选人时,应注意:

1、省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30人以上,市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20人以上,县、乡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10人以上。

2、联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3、主席团对上述人员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提名人必须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 

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因此,如果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只有1人,而代表在酝酿、讨论中,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但不宜在大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本次正职领导人的选举为等额选举。如果代表在酝酿、讨论中,有10人以上代表联名向主席团提出了新的人选,在这种情况下,主席团则应将主席团和代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一并提出交代表酝酿、讨论,并应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选举的差额幅度是多少?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可由本级人大依法在选举办法中加以规定。 

如果提名候选人数符合所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在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选举。如果提名数超过差额幅度的上限,则由主席团在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选举。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举中,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正副乡、镇长是否必须从乡、镇人大代表中选出?

不必一定从乡镇人大代表中产生。正副乡、镇长是否必须从乡、镇人大代表中选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根据198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的解释,由于正副省长、正副县长不一定都是人大代表,因此,正副乡、镇长可以是乡、镇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人大代表。

     

来源:编辑录入:包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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