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6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5.07.2016  17:42

省各电信运营公司: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6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16〕142号)(见附件1)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2016年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各电信运营公司要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抓好落实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严格履行共建共享相关程序。

二、对于《实施意见》中所述重点场所之外的室内分布系统建设,按照《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青通局〔2015〕168号)要求,铁塔公司要征求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意见,统筹相关需求,满足共建共享各项要求。经铁塔公司统筹需求后,对仅为一家建设需求的室内分布系统,需经铁塔公司同意(盖章),在履行共建共享相关程序后,可由基础电信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三、省各基础电信企业在小区(住宅小区、多业主共同使用商住楼、校园及重点场所)开展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改造时,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执行《青海省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规范》。

对已完成光纤改造的既有小区,鼓励各电信运营企业间通过资源置换、租赁等方式,开放既有小区通信设施。其中,小区内通信管道及用户节点至楼道交接箱之间的管线必须免费开放。

四、省各基础电信企业在按照《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青通局〔2016〕41号)报送“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的基础上,要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已有住宅小区宽带网络共享改造情况(见附件2)报省通信管理局。

在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情况相关报表报送工作中,对于屡次不报、迟报、错报且整改不力的单位,将酌情对相关市(州)驻地网管理办公室牵头公司进行更换,并对牵头省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五、青海铁塔公司要完善数据统计,及时与省各基础电信企业核对确认数据,并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资源整合、需求承接、交付使用、共享存量等情况,报青海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省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结合加强城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要求,积极支持青海铁塔公司牵头开展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行业沟通协调,落实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年内完成西宁市、海东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和发布工作。

七、省通信管理局、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实施意见》加强监督考核。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16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16〕142号)

2.已有住宅小区光纤接入情况统计表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2016年7月4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