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李永霞

01.09.2014  12:04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注销李永霞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李永霞:

根据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大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现决定:

1、注销你位于城北区湟水路6号2号楼4单元441室,宁字第095929号房屋所有权证。

2、收到本决定后,请在7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回我局,逾期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通      告

 

李永霞:

根据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大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我局做出了“关于注销李永霞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宁房产【2014】37号)”,因无法与你联系,现公告送达。请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将你持有的宁字第095929号房屋所有权证交回我局,逾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本通告自登网之日起视为送达。

 

地址:西宁市黄河路142号

联系电话:6131595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