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08.05.2014  19:34

各市、州政府,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3〕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106号)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打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攻坚战,促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分工

(一)各级政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组织对隐患治理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安全设施专项经费,鼓励各地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新、改、扩建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严格奖惩。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 公安部门:会同交通、安全监管、住建等部门共同开展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缺失路段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等公路及城镇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办法和治理时限建议,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台账,争取当地政府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问责,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时整改,重大隐患要一律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路段,要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设置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向驾驶员提供交通安全隐患点段信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三)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和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隐患治理。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铁路与公路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并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调整路网结构,严格按有关规定把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加快城区停车场(库)建设,对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小区等,要配建和增建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放设施。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报告制度,强化防范。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着眼道路交通隐患的排查和防范。对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日常巡逻检查中,对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公安交管部门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提出督促道路主管部门或业主及时整治的建议。

(二)建立道路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确保安全。交通、住建、公安、安监部门要聘请工程技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小组,对照交通部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关技术规定,梳理近三年以来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严格审核拟上报的安全隐患,确保上报的安全隐患符合标准,并综合考虑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排查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路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等,全面组织开展排查,摸清危险路段底数,并逐一建立电子档案。对往年已排查治理的危险路段,要结合事故分析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对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要继续列入公路危险路段并逐一建档。

(三)建立隐患整治省、市、县督办制度。各地按照省、市(州)、县级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标准,确定年内市(州)、县级督办的危险路段。要按照公路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求进行整治。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危险路段整治,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逐年减少直至彻底消除危险路段的目标。年内市(州)级督办危险路段整治率要力争达到90%以上,县级督办危险路段整治率力争达到85%以上。

(四)建立隐患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长效。为确保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长效良性运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发现的隐患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基础台帐。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收集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分析并上报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进行通报并责令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限期整治,促成道路交通隐患整治齐抓共管格局。

(五)建立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考核制度,落实职责。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专业监管、综合监管等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挂牌督办、整改、评价、检查和考核等制度,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同时,进一步明确职责,对于因发现隐患未及时报告和通报,因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整治而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

(二)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目标。各地区要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各行业“十二五”规划,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政策措施、重点项目、资金渠道等,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要求完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三)注重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契机,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将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安全监管、安全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部门联动,实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为解决突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阶段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2014年4月,在全省范围内重点排查隧道路段、隧道入口的标志、标牌、标线设置是否规范、合理、清晰;隧道实时图像监控和信息诱导系统是否运行良好;隧道内机电设备、照明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安全设施、逃生和应急设施是否设置到位、完好有效;隧道入出口附近路段设置的执勤点、检查站是否合理,是否对隧道正常通行能力产生影响等安全隐患。将排查情况、本地区隧道安全现状、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一次,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一次,积极提请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快治理,并提出治理建议和措施。要积极争取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召开工作协商会议,研究制定加强隧道交通安全的工作意见和方案,明确治理隧道安全隐患的时间表、路线图,落实部门分工责任,尽快组织开展治理。根据隧道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提请党委、政府实行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并加强对治理过程的检查监督,年内力争全部完成高速公路隧道安全隐患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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