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29.05.2015  12:30

青发改价格〔2015〕35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委(工信委、经商委、经发委)、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我省公布的有关药品价格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得加价;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仍按现行加价率执行,即:50元以下(含50元)的加价率为15%;50.01-100元(含100元)的加价率为12%;100元以上的加价率为10%,但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医疗机构采购的医用耗材也按此加价率执行,原医用耗材加价率停止执行。

四、医疗机构自制(配)药物制剂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再实行备案制。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分析,对药品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等问题及时跟踪调查,要充分发挥12358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各地医保部门要尽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先行政策支付。各级工信、财政、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我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5月27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三、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要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等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二)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 2015 年 9 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

  (三)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要逐步公开医疗机构诊疗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等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数据,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要充分发挥 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二)建立评估机制。药品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建立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广大群众解释清楚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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