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袭警 两人被判刑

25.09.2015  12:19

   9月9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分别判处齐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牛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3月13日17时许,牛某某与路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果洛路“煜东川菜馆”内吃饭,酒后将饭店内玻璃砸碎,老板与4人协商赔偿无果又发生纠纷后,饭店老板报警。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在民警表明身份后,牛某某及违法行为人路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已处罚)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牛某某对民警实施殴打。后齐某某路过现场,在明知民警正在执法的情况下参与阻碍执法,并对民警实施殴打。齐某某、牛某某等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

  西宁市城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牛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齐某某、牛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牛某某宣告缓刑。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牛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