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法院:“3•30”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结

09.04.2015  17:41

        “3•30”重大交通事故经都兰县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第149号、150号、151号1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原告王永福等及时从法院得到赔偿款50余万元,一场突如其来的恶性交通事故的损害,通过法院使受害人亲属得到了抚慰和赔偿。

        2014年3月30日原告王永福之子王成辉驾驶青AHA366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571公里加700米处时与因机械故障停驶在公路右侧的山东省莒南县洙边镇西龙掌村居民李西松驾驶的鲁QB8157/鲁Q461W挂号重型半挂重型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青AHA366号轿车驾驶人王成辉及乘车人王成云、马生梅、王成忠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都兰县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驾驶人王成辉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李西松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成忠、王成云、马生梅无责任。

        原告王永福诉被告李西松、王永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山东省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使原告在追索诉讼中的被诉主体全部参加了诉讼,从而为损害赔偿扫清了障碍,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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