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税局多措并举推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与联合惩戒工作

04.11.2015  10:36
      黑龙江省国税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部署,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行动上求快,全面细致梳理,及时公布违法案件信息。高度重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制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部署相关工作。组织全省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对2013年以来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全面统计梳理,共筛选出“齐齐哈尔农垦鑫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50户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达到公布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黑龙江日报、黑龙江省国税局网站分标准进行了统一公布,有力震慑涉税违法行为。

  二是部署上求细,精心制定方案,全力推进实施。建立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信息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各项工作。制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省国税局与其他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交换方式、情况反馈途径以及惩戒落实措施等具体工作内容,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

  三是措施上求实,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内外合力。以“确定职责分工,强化内部协作”为切入点,通过明确职责界限,理顺工作流程,推动惩戒工作有序开展。实行部门内部严格管理。国税稽查部门将50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推送给纳税服务、征管、进出口、涉案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涉案企业,纳税服务部门将其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征管部门对企业发票的领用实行验旧供新、限量领购;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退税从严审核;涉案企业所在辖区国税机关对其严格审核报送的各种资料,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推进多部门联合惩戒。省国税局积极推动多部门联合惩戒启动实施,主动向省政府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积极争取支持,并多次协调省发改委、工商局、铁路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主动沟通各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召开联席会议,对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进行一对一的沟通,续推进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地。国税部门通过信息交换和共享,由民航、铁路等部门对涉案当事人采取限制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部门对涉案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限制融资授信等措施;由财政部门对涉案当事人实施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哈尔滨海关对涉案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措施。

  四是方法上求新,积极创新思路,提升联合惩戒工作质效。一方面,确定了哈尔滨市国税局、齐齐哈尔市国税局为市地级联合惩戒工作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和总结市地级国税机关开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工作开展。在此基础上,开展跟踪监测,通过分析征管信息系统、稽查报表中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信息数据,严密监控省内发生的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案件,确保做到发现一起公布一起。另一方面,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作为“诚信龙江”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予以推进,通过与省诚信办积极沟通,共同建设“诚信龙江”网站“省国税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题和微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该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多方式、多渠道、多受众地推送,努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目前,省局已通过省诚信办“黑龙江省信用信息管理交换平台”公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的信用信息50条次。企业和个人在查询企业信用资料时,将同时掌握企业涉税违法案件信息,真正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作用。

        (责任编辑: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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