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支持企业大胆改革创新

06.01.2017  16:03

  省政府国资委出台《关于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支持省属出资企业改革创新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激发国资监管机构、国企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国有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政策支撑。此《意见》自2016年1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3日。

  当前,我省国资国企改革进入攻坚时期,为了形成创新破题的新常态、凝聚推进发展的新活力、开拓国企发展的新局面,我省出台相应的容错机制,提出了“四个区别对待”和“三个免责范围条件”,配套建立“三项工作制度”,鼓励省属国有企业敢为人先、改革创新,又宽容失败、允许试错。其中,《意见》明确提出,对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改革创新事项,由于缺乏成熟经验或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使改革创新工作未达预期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但其方案制定、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要区分情况,可依法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股权)转让、投资管理、资本运营等工作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有关决策程序,但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客观因素影响,在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的,要区分情况,可依法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以及上级国资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后,按期实现预期目标、未造成资产损失的,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可免除其责任。

  《意见》指出,要把企业改革创新中导致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把创造性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与故意违背政策、有法不依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盲目决策、以权谋私区别开来;把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与未尽职尽责、消极无为区别开来。同时,《意见》建立澄清保护制度、完善跟踪纠错制度、健全资料报备制度等相应的配套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真正做到让制度管人、管事、管长远,让企业免除后顾之忧,用创新思维去指导改革,全力以赴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花木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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