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法院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投案自首获刑三年

29.03.2016  18:34

        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以马某甲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徒刑三年,同案其余三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获刑一年零四个月。

        2015年8月16日0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车行至门源县第一中学附近时,马某驾驶的车辆从后面驶来,坐在车上的王某(殁年29周岁)、被告人马某乙等人以马某甲的车在前面左右摇晃不让车为由,将马某甲的车逼停在道路中间,先后下车将马某甲拉下车围在中间用拳脚乱打乱踢,马某甲爬到车门处,从驾驶室车门的储物格内取了一把单刃木质刀柄的刀子,对正在殴打他的王某、马某乙等人进行乱挥,致王某腹部和颈部被刺伤,马某乙右腿根部被戳伤。王某因抢救无效于2015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颈部及上腹部,致右侧颈外静脉血管破裂,肝实质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同年8月17日,马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门源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为制止王某等人正在实施的持刀将王某、马某乙刺伤,其中造成王某大出血而死亡。其行为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马某甲及时投案自首,并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本案已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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