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 督政 策略 公开 问责 ——解读《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新亮点

23.03.2015  12:50

  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发布后,记者注意到,2015年这一版《要点》虽然和以往年份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与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在2015年初的全国环境监察高级研修班上的讲话精神一脉相承。作为指导全国环境监察系统开展2015年工作的重要文件,《要点》呈现出5个新亮点:

  一是严打。虽然历年的《要点》均提出了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但2015年《要点》的发布时间具有较为特殊的意义。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新权限。可以预期的是,2015年的“严打”,将和以往年份的具有本质性区别。《要点》要求,要敢于碰硬执法,用对、用好、用足赋予的执法手段,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企业。对于敢于严格执法、依法严查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鼓励。

  二是督政。2014年底,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环境监管执法从单纯的监督企业转向了监督企业和监督政府并重。《要点》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依法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对于在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反馈,并要造册立档,实行销号制度。督查报告要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三是策略。讲究执法策略是历年来的《要点》中首次提出。2015年《要点》要求,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方法,更加注重采用“三不三直”、抽查方式。《要点》同时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在对下级环保部门加强指导督办的同时,要集中力量直接查办典型案件,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断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的积极性。

  四是公开。虽然信息公开在历年《要点》中占据重要篇幅,但像2015年《要点》这样贯穿全文还属首次。《要点》首次要求,要定期向当地主要媒体和中央媒体驻当地记者站,以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工商、贸易、银行、税务、资产主管等部门通报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要点》还要求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准确公开其环境信息,方便社会监督。

  五是问责。《要点》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问责要求,有些要求还是首次提出。如《要点》提出,对于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重处,并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仅指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察人员,也包含其他单位和个人。《要点》还首次提出,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而不报告或者不处理的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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