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9.09.2018  20:38

青发改价格〔2018〕577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经研究,为完成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决定进一步降低青海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同步降低 0.0192元/千瓦时。

  二、调整后的青海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自2018年9月1日起按附件执行。

  三、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此次降价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确保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青海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青海电网输配电价表

                  3.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执行说明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

 

      附件1

青海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2017-2019年青海电网输配电价表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购电价格由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    

  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直接交易价格按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继续执  

  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2019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3.65%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3.65 %带来的风险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承担,低于3.65%的收益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和用户各分享50%。

 

   附件3

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执行说明

  一、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执行。

  二、销售电价中所含政府基(资)金、附加

  (1)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225分。

  (2)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下同)用电价格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14分。

  (3)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

  三、峰谷时段的划分

  每天用电时间分为高峰、低谷、平段三个时段,每个时段各为8小时。即:高峰:9:00-12:00,18:00-23:00;低谷:0:00-8:00 ; 其余时间为平段。

  四、对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其电价按相对应的平段电价执行。对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不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按100千伏安以下用户用电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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