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131号)

25.10.2017  21: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

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42号),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我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一)构建新型制造体系。 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智能化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引导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增加服务环节,推动制造业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提高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性能和关键基础材料制造水平。

  (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坚持前瞻布局,瞄准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领域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统筹科技研发、产业化和应用示范,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能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培育若干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全面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产业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与发展新兴产业结合起来,围绕两化融合、节能降耗、质量提升等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和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化解过剩产能,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和“两化融合”为突破口,推动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构建涵盖工业设计、检测检验、工程配套服务等产业链前端的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先进环保技术、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等环保绿色产业。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五)培育多元投资主体。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严格按照国务院两个“36条”、一个“39条”要求,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推动投资审批制度规范化、标准化,最大限度减少核准事项和前置条件,探索建立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新模式。积极开展投资统计改革试点,采用与国民经济核算相配套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从根本上解决投资统计不准不实等问题。

  (七)扩大重点领域投资。 突出补短板、调结构、促创新等领域的有效投资,提高谋划项目、包装项目、推动项目能力,抓好一批示范性强、引领作用大的重点工程项目,特别是加大对“百项改造提升”和“百项创新攻坚”工程的投资力度,引导企业将更多的优势资本投入到促转型调结构项目上,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的投资结构。

  (八)大力推进精准招商。 坚持研究产业和策划项目并举,创新方式方法,全力打造全国重要的千亿锂电产业基地和光伏制造中心、新能源汽车产业,围绕构建铝及铝精深加工、特色化工、藏毯绒纺、高原生物等优势产业集群,开展全方位、立体化招商活动,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

  三、注重扩大消费需求

  (九)着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围绕《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支持企业利用现代科技加快创新,提高技术研发和精深加工能力,以延伸产业链拓展高品质产品和服务。大力实施质量对标提升行动和品牌创建提升行动,以绿色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藏毯绒纺、装备制造、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及主要消费品为重点,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名牌工程和名牌企业,不断增强特色优势产业的竞争力。

  (十)挖掘消费需求增长潜力。 围绕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调整投资结构,努力改善消费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继续加大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消费空间,为汽车、房地产及相关服务业大规模的消费增长创造条件。增加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为扩大居民文化、休闲、旅游等服务性消费创造条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投入,大力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完善农村电网和乡村道路,推广利用太阳能和沼气,扩大“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品种,释放广大农民巨大的消费潜力。

  四、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十一)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及转化扩散,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支撑产业发展;在有色金属、特色化工、藏毯绒纺、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二)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整合各类创新资源,依托现有或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挥行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中小企业协同配套作用、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支撑基础作用、行业中介组织的保障服务作用,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并转化一批创新成果,着力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

  (十三)打造多层次人才队伍。 围绕《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积极对接国家“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和省“昆仑英才”计划,健全多层次多类型人才培养体系,优化制造业人才供给结构,加快经营管理人才、创业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快发展市场主体

  (十四)扩大市场主体总量。 坚持推进创新创业和抓实招商引资并重,内生增量,外引新量,不断扩大市场主体总量。重点落实好扶持大学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建设一批科技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平台;综合运用税收优惠、社保补贴、财政奖补、财政贴息等手段,加大对处在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性企业支持力度。坚持招商引资,注重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效性,强化重点行业招商、产业链招商,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进一步完善园区配套功能,提高产业园区承载能力,推动企业向园区集聚。

  (十五)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治手段和市场化退出机制,撤销、兼并、技改和转型一批长期耗费财力和市场资源,且缺乏创新能力、无力激活需求的“僵尸”企业、弱势企业或落后的业态主体,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民生所需产业腾出发展空间。支持一批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项目及其投资主体、运营主体,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业态创新。

  (十六)优化完善市场环境。 大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护商的氛围,加大对市场经营主体优化帮扶,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维护市场公平,为各类企业主体创新活力提供更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着力营造创新氛围,调动和集聚创新要素,维护创新者权益,打造区域创新体系,在政企之间、产学研之间、产业园区和行业组织之间构建起协同创新机制和创新平台,加强研发投入和技改力度,加强培育工匠精神和质量意识,抢占新技术新业态新市场先机,形成鼓励创新的友好环境。加快完善便民便商、宜居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种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及时补短板,在优质高效的互联互通中促进商流、客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顺畅,提升生产、流通、消费的运行质量和效益。

  六、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十七)减轻企业税负。 积极跟进国家税制改革,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对企业兼并重组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税收负担。

  (十八)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 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十九)取消或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环境监测服务费、卫生监测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家规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价格目录管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降低取水费用。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取用水户按征费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取消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一)降低房地产商品房预售费用。 对获得信用评价等级2A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项目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物业保修金监管比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七、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二)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 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充分发挥市信用担保集团作用,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

  (二十三)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贷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下调按揭保证金比例,增加贷款授信,支持通过多元化创新方式进行融资。

  (二十四)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比例风险分担担保(再担保)业务,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年担保费率在合理区间适当降低一定比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承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限期。滚动培育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八、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五)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 做好与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无缝对接,在全市范围内研究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力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和巡查,严厉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对违反价格政策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开展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意识。

  (二十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对接国家新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做好取消行政审批工作,继续落实涉税行政行为一律不向纳税人收费制度,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二十七)优化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目录五清单”动态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二十八)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推行模块化审批模式。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实现新申报项目审批“平台受理、并联办理、依责监管,全程监察”。

  (二十九)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门槛。 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

  (三十)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 扎实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以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依托,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抽查事项清单,制定《西宁市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

  (三十一)做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管理。 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力推进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管理。对年度未按时参加年报公示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大宣传,促进企业树立信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十二)放宽房地产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即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4A级企业,建设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至六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封顶,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

  九、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三十三)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严格落实省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的要求。落实市上已出台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的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三十四)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 调整放宽户口迁入政策,以合法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将政府公租房和单位公租、公寓房纳入租赁房屋落户范围,推进转移人口市民化。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以及蓝印户口,在全市实行统一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停止办理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贯彻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制度,保障本市乡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保障外来人口合法权益,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十、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三十五)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放宽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

  (三十六)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 落实国家和省上能源领域改革精神,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力争2017年与国家同步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

  (三十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

  十一、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八)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 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推广多式联运,加快构建全市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运输模式。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

  十二、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三十九)开展投贷联动试点。 构建风险收益相匹配的体制机制,选取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

  (四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对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上一年度中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的1%缴纳,对有拖欠工资问题的,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的2%缴纳。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银行代发工资,信用良好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将予以适当降低下一承建项目的缴存比例。

  十三、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四十一)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 鼓励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

  (四十二)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业务结构重组。 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企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引导企业精益化经营,突出主业,优化产业链布局,支持企业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且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四十三)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金、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支持。

  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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