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中院四项措施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质量

11.08.2014  13:16

        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海北中院对2014年上半年门源监狱提请的246件减刑案件认真落实四项措施,从强化监督、规范庭审、限制减刑比例和幅度等方面开展工作,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抓好裁前公示。7月14日海北中院收到门源监狱提请的246件减刑案件后,对案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减刑幅度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后立案,于7月16日对246名减刑案件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原判刑罚、历次减刑情况、此次拟减刑的幅度以及拟减刑的依据在各监区进行了公示,公布了举报电话,接受所有服刑人员的监督。

        进一步规范庭审方式。此次开庭审理,由以往五十个罪犯一庭改为十个罪犯一庭,并让未获得减刑的罪犯参与了旁听,庭审方式改变,使得整个庭审过程更加规范、有序,减刑案件真正实现了阳光操作。

        从严掌握减刑条件并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针对历年的减刑实际,今年我院从严掌握减刑条件,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在庭审中查明罪犯对原判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对没有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在监狱提请减刑意见的基础上,把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等作为减刑幅度酌情予以考虑,督促罪犯以及亲属积极履行财产刑及赔偿义务,在此次减刑过程中共收缴罚金、赔偿款116600元。对监狱提请的减刑意见变动率达到49%,充分发挥了审判的职能作用。

        抓好宣传教育。为了让全体服刑人员了解目前全国减刑假释工作的政策,通过庭审宣传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为他们讲法律、讲政策,及时引导罪犯正确认识减刑,认真改造,为争取减刑创造条件。 

        此次减刑工作,得到了门源监狱的高度重视和服刑人员的理解、支持,特别是加大对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款的执行力度在监狱引起了强烈反响,通过此次减刑,使服刑人员对原判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款有了自动履行的意识,同时也对依法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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