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妻子在妊娠内 丈夫不得起诉离婚

29.05.2015  17:17

        原告李某以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感情基础薄弱,夫妻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张某离婚。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中调查得知,虽然李某所说情况属实,但作为原告妻子的李某,中止妊娠未满半年,并有当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大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当庭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或中止妊娠后的一定时期内,需要进行调养恢复健康。所以,这期间女方非常需要男方的帮助和照顾。如果此时准许男方的离婚要求,就是准许男方放弃和逃避作为丈夫应尽的帮助、照顾女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就剥夺了女方作为妻子要求丈夫尽其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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