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建立完善多元化诉调对接机制
一、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我院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为进一步缓解“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从2003年在立案庭设立速裁庭至今,将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到速裁庭,充分发挥以司法调解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采取多项措施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有效促进了案件的繁简分流。
(一)诉前调解与案件速裁相结合。立案庭立案时对双方当事人均能通知到庭的,全部进行诉前调解,如果诉前调解能够成功的,案件无需进入业务庭审理;对一些小额诉讼的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等纠纷立案后直接进入速裁程序,及时解决纠纷。
(二)法院审理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我院多年前即与各人民调解组织就诉调接对接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民事案件有调解可能的先由乡镇司法所或村委会(社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或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不能达成协议的,及时将卷宗材料移送到法院立案审理,及时判决。
(三)审判人员调解与人民陪审员调解相结合。我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民情,知悉民意的优势,让他们主导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由审判人员署名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署名,减少人民调解需司法确认的中间环节。
二、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大格局。
(一)、完善内部调解结构,建立以“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和全员调解”为核心的全方位调解体系。大通法院在各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完善内部调解结构,建立健全以“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和全员调解”为核心的全方位诉讼调解体系,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尽可能多地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1、全面调解,即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要求把调解的理念和方法从单一的民事审判领域向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拓展。把民事案件作为调解主阵地的同时,还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促进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缓解矛盾纠纷的对抗性;积极探索行政非诉案件协调解决机制,通过司法行政良性互动平台,妥善化解行政非诉争议;同时还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把调解结案作为实现案结事了的首选方式。2、全程调解,即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做到在任何案件的任何阶段都不轻易放过一次调解机会。除了注重立案、庭前、庭中和判前调解外,还把申诉、再审以及涉诉信访案件纳入调解范畴。3、全员调解即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在案件审理不同阶段及情况的调解职责。今年1-7月,我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935件,其中以调解方式或撤诉结案1602件,调解撤诉率为82.8%,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6%,调撤率、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5%和3.6%。
(二)、完善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组织的配合协调,推动“三调联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进一步推进大通县经济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大通法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新路径。
(三)、创建并完善联络员制度。
从2007年初,大通县法院在“三调联动”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组织。通过整合乡村、街道、社区等社会力量,制定了《巡回审判工作制度》、《司法联络员工作制度》等,在全县309个村委会(街道、社区)分别聘请了309名司法联络员,通过以案代训、观摩调解、联席会议等方式,对司法调解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巡回审判与司法联络员参与相结合、与群众参与相结合、与法治宣传相结合。将司法联络员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联系方式制作成精美卡片发给每一位司法联络员,受本院委托,司法联络员可以对偏远地区、老弱病残群众、特困群众开展便民诉讼联系工作,通知管辖法庭上门立案,开展巡回办案,调处矛盾纠纷;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调解和执行工作;可以联系法庭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农民工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等等,使群众足不出村,就能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今年7月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诉调对接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细则》,要求各乡镇、各村(社区)、各部门专业调解组织各确定1名责任心强、擅长调解工作的诉调对接联络员,如此一来则更加完善了我院2007年实施司法联络员制度以来的司法联络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建立了以我院机关审判法庭和乡镇人民法庭为依托,以巡回审判为关键,以司法联络员为纽带的诉调对接网络,实现了全县309个村委会(街道、社区)及各部门之间诉前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全覆盖。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当前法院在人员配置上显得青黄不接,年轻的法官经验不足,年长的法官精力不够,兼具经验与精力的法官压力过大,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处理纠纷时难免会遇到处理不当的情况,埋下信访、上访的隐患。而且少数法官执法思想存在偏差,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识不强。表现为了解农村群众反映的意见少,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少,调查群众申诉案件取证难,组织群众调解矛盾纠纷难,协调乡村基层单位配合办案工作难,群众涉法、涉讼息诉罢访工作难。
(二)、诉调对接等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处在探索阶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一是人民调解的社会化建设进程缓慢,专职调解机构和专职调解员数量较少且人员不稳定,大部分调解员来自农村、社区且没有法律教育背景,村委会主任、社区调解主任身兼数职,三年一换届,流动性大,缺乏队伍长效发展保障。人民调解专职化、专业化、薪金化、社会化的实现,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财政保障。二是“三调”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联动,但覆盖面不广,力度不够,各方联动方式较随意松散,缺乏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坚持的不够,信息资源、调解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三是人民调解员总体上业务素质偏低,说理和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纠纷的能力尚欠缺,调解协议书制作质量不高,调解较复杂的矛盾纠纷的能力有待提高,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随意反悔。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