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法院:我院首次适用行政首长出庭制度见成效

12.12.2014  16:57

        近日,我院审结了原告牛某某等六人要求确认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纠纷案件,在该六起行政案件的审理中,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主管拆迁工作的副局长作为该局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牛某某一案的庭审,这在我院历年来审理行政案件中尚属首次,也使得我院在审理行政纠纷案件中,由被诉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实现了零的突破。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的负责人通过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使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了解到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必须制作的法律文书以及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定方式。该六起案件宣判后,我院就认定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结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后答疑。通过此项工作,使该机关进一步明确了其在该六起行政纠纷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缺失的法定程序以及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律规定。该行政机关表示,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有关被诉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制度,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出台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西宁市人民政府也于同年出台了《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在《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且要求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该机关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已施行近两年,但实际效果不明显。我院2013年共受理行政案件20件,没有一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大部分都是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律师。究其原因主要是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平时忙于繁杂的行政事务,没有时间出庭应诉;个别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该项工作重视度不高;行政机关顾虑承担败诉风险有损形象;法院对此项工作的意义宣传力度不够。     

          为此,自2014年以来我院下力气狠抓此项工作,一是向兄弟法院学习,借鉴其成功经验。二是加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意义的宣传力度。三是改进工作方法,制作一式三联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在送达起诉状时一并送达给被诉行政机关,并要求被诉行政机关交回回执,督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此次尝试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效果,我们也总结了一些经验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讨新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再现行政审判工作的新亮点、新突破!

                                           

(行政庭    史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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