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厅多措并举扩大高校研究院所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工作

18.05.2016  10:38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目标,优化整合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研究出台了《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形成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基础研究计划、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五大类科技计划,此项改革已在我厅2016年科技计划中予以贯彻落实。2015年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方面。省科技厅积极贯彻落实,一是项目指南的编制充分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专家的意见,以确保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自主权。二是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三是扩大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的权限,对项目的直接经费中的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等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即可。
  不断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7号)中明确加快下放省内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包括现金和股权,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和引导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目前我厅正在制定“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的操作细则”。比如: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面规定,“研究所科研成果的转化由科技处负责组织,通过青海中科高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转让费按照3:3:4的比例分配,即研究所占30%、成果完成人占30%(作为个人奖励)、课题组占40%(作为课题组研发经费);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按照4:6的比例分配,即研究所占40%、成果完成人(研究组)占60%。”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在《青海盐湖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为鼓励全所人员积极投身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于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研究所将对该项成果的完成人员和转化人员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依成果转化形式的不同,可以采用现金、股权、期权、股权收益等方式。”“科技成果转让或转化取得的现金收入,按照研究所收入40%、研究单元发展基金10-30%、个人奖励30-50%;以成果投资作价入股形式进行转化的,原则上采用股权、期权或股权收益激励方式,个人奖励和研究所按各占50%比例进行分配。”
  存在的问题。一是科研经费管理过于“重物轻人”。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科研经费更多的是用在“物”而不是“人”上,科研经费不得列支高校科研院所在职科研人员劳务费,造成科研人员心理失衡,这种不平衡的想法使得高科研人员对科研项目申报的积极性以及科研过程中积极探索的精神受到影响,导致一些弄虚作假等科研腐败现象的发生。二是科研院所在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不健全。高校科研院所在成果转化方面的激励措施缺乏,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不合理,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效推进。其次,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科研单位“重理论、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和以项目带头人的学术地位评价科研成果质量的导向,导致很多科研人员将心思放在提高科研论文水平和追逐科研成果获奖上,淡化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第三,缺乏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专门从事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三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不理想。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市场参与意识不强,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技术成熟度不高,发明专利质量不高、可用性不强;企业主动投资或承担投入风险能力较弱;校企合作研发或成果转化缺乏必要信任度;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上的局限,高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难以发挥。
  几点建议。一是引导鼓励建立对科技创新人才的薪酬激励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吸引和留住科技人才的前提。不仅要鼓励逐步完善科研人员的贡献、业绩与报酬完全对等的外部收入分配制度,还要鼓励改进科技人才工作环境、增加培训机会、给予人格上的尊重以及待遇上的倾斜等内在条件的建设。二是完善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将科研项目中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支出范围,并将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及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中的重点实验室项目劳务费支出比例提高到专项经费总额的50%,其他科技计划类别项目劳务费支出比例提高到专项经费总额的30%。同时,放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调整的权限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三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为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研究制定《青海省促进科成果转化条例》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成果转化的报酬、奖励制度,扩大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范围,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收益,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激发创新创业的活力。同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等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四是完善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科技人才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以实绩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加强创新创业实践的考核评价;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等科研实际贡献能力作为自然科研系列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科研项目立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评估中,将培养、引进优秀科研人员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