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部署全市法院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梳理复查工作

22.07.2014  16:5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来宁检查、调研西宁市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对2011至2013年度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西宁市两级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均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基本符合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同时,检查组也指出多数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均是因无法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而被动做出的,且对已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未规定有效期。针对此类情况,西宁中院认为有必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市法院全面开展一次梳理及复查,并下发通知部署了此项工作。

        按照通知的要求,西宁中院成立了由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担任组长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求“健全制度,任务到人,责任到人”。通知要求西宁市各区、县人民法院自7月25日开始,到8月26日结束,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各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逐案整理、登记、自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逐一通过指定医院进行复检。根据复检结果,对符合收监条件的,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做出予以收监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条件的罪犯,重新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限定期限,到期后继续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再做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在做出予以收监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当日,均要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以便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西宁中院将对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总结,根据检查情况,分析西宁地区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和对策,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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