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消费侵权十大案例公布

15.03.2016  09:12

  从计量器具到食品安全;从农资产品到日常百货;大到房屋、电器,小到洗发水、肥皂,一些不法经营者总会为消费者设下一个又一个的陷阱,如何才能见招拆招,将陷阱一一识破?这就需要我们在生活中处处留心,时刻加强维权意识,只有在生活中不断地跟商家、跟经营者“较真”,我们身边的消费环境才能越来越好。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省工商局面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案例涵盖了计量器欺诈消费者、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以鸭肉冒充牛肉欺诈消费者等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工商部门希望通过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防范意识,促进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案

群众举报投诉海西州德令哈液化气供应站所使用的计量器有问题,经工商局工作人员依法检查,发现该液化气供应站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验时间已过期。经委托海西州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所检测结果显示,该计量器具的误差额为每500克气少100克,属于不合格器具。截止到群众举报时,该液化气供应站已违法所得5482元。

【维权结果】液化气供应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既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也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82元,并处罚款1644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去年10月份,共和县一加油站从西宁购进了2吨93#汽油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5486.4元。经青海省工商局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加油站销售的该批93#汽油进行抽检发现,该批93#汽油为不合格产品。

【维权结果】该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燃气公司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大通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利用其是大通县唯一实施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和经营天然气的经营单位、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优势,限定用户必须购买其经营的燃气壁挂炉。其他品牌的燃气壁挂炉如想入户则需另行交纳每户每台300元的不合理费用。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拒交费用的,拒绝办理相关天然气入户手续和供应天然气。截至被工商部门查处时为止,燃气公司已收取不合理费用76000元。

【维权结果】该燃气公司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和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火锅店以鸭肉冒充牛羊肉欺诈消费者案

海南州火锅店经营者黄某,从西宁交通综合批发市场购进的“香福隆精制肉卷”(鸭肉)和无标识的“二号鸭板肉”,经过分割后冒充高价位的“鲜小肥羊”(羊肉卷)和“优质肥牛”(牛肉卷)提供给进店就餐的消费者。截至案发时,火锅店已使用“香福隆精制肉卷”9卷、“二号鸭板肉”6板。

【维权结果】火锅店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了食品市场秩序,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工商部门对此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案

当事人陈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深圳市迪亚达尼实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海宁诺之皮草时装有限公司以600元至68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皮衣43件,悬挂上自己定制的服装吊牌后,冒充 “迪亚达尼”牌服装,通过西宁市城中区衣之盛服饰店以1880元至218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87740元。

【维权结果】陈某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服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客观上也侵害了正当企业的商品信誉。工商部门对此作出没收侵权皮衣43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去年3月份,西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曹家寨市场一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发现,商家赵某有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现场查获已篡改生产日期的“金猫”牌水晶凉皮51袋、“金猫”牌叶麻婆48袋和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印章一枚、盖压日期的工具一个。

【维权结果】赵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危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不得进口销售。去年1月份,海西州德令哈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河西市场某经营户的超市冷库内发现了无中文标识的进口猪蹄150箱,货值金额21000元。经查,该经营者违反“食品经营必须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规定。

【维权结果】经营者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此作出没收无中文标识的150箱猪蹄、并处6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化商品案

去年9月份,西宁市城东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三期二楼某经营者的库房内,查获无合法进货手续的洗发水710瓶、香皂2448块、洗衣粉264袋。经了解,该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上述商品后,以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21735.6元。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维权结果】工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香坝子火锅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去年1月份,西宁市城中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香坝子火锅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宣传开展的“每桌均赠送价值50元午餐券,50万话费免费赠送(送完为止)” 圣诞元旦惠动全城活动,其实是当事人以每张10元的价格从一名推销员手中购得面值50元的第三方网络电话卡20张对外发放。至案发时为止,当事人对就餐的消费者实际只发放了18张网络电话卡,价值180元,剩余2张已自行销毁。

【维权结果】商家这种在附赠式销售活动中虚假夸大附赠商品的数额价值,误导了消费者选择意愿的做法,已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十:

农资销售未履行索票索证法定义务案

去年,海东市民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经营者从甘肃省临夏市购进的“美盛二铵”、“三环二铵”、“宁夏尿素”,农药“氟乐灵”、“燕麦畏”等农资商品,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发票及农资商品质量检验报告,货值总额10万元。

【维权结果】为保障农资安全,把好农资商品进货关,《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对当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证法定义务销售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