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21.02.2016  10:06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晓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关于2015年的主要工作

  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在中共青海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关心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议要求,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为目标,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服务生态保护为重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底线,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过硬队伍建设为保障,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突出重点,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紧紧围绕省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优化和落实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工作举措。一是切实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研究制定《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部署开展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检察和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批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49人、起诉83人;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25件43人,对3起涉嫌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乐都、化隆等区县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污水治理,修复生态环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着力助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坚持抓好《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共立查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3件48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9件32人。特别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注重将司法服务贯穿办案全过程,慎用强制措施,尽力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参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5人。三是突出强化涉农涉牧检察工作。围绕改善民生的热点问题,认真研判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农牧业生产等民生领域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动向,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惠牧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共立查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9件80人。深入推进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查办此类案件44件71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严格司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主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深入贯彻落实省委藏区工作会议精神和最高检对藏区检察工作的部署,始终把防范和打击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作为对敌斗争的主攻方向,不断巩固“反自焚”专项斗争和“全能神”邪教组织专项整治成果,全力投入严厉打击暴恐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努力提高检察环节维稳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枪涉毒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3224件4917人,批准逮捕2755件405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404件8047人,起诉4177件6166人。二是坚持把预防化解矛盾贯穿始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依法不批捕793人、不起诉461人,有效减少了社会对立。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探索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办理和反向审视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277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569件,告急访、集体访、越级访同比下降46%、63%和17%。全面建成贯通从省院到各基层院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方便人民群众就地反映诉求。三是注重推动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制定《青海省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办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48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73人次发放救助金69万余元。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封存犯罪记录、落实帮教等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作出不批捕决定79人,对19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惩防并举,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坚决贯彻省委和最高检反腐败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办,“老虎”、“苍蝇”一起打,切实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共立查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162件229人,同比上升8%和9.1%;立查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2件45人,同比人数上升9.8%。一是着力查办大案要案。共立查贪污贿赂大案121件,同比上升22.2%;立查要案17人(厅级4人、副省级1人),同比上升13.3%。根据最高检指定管辖,立案侦查了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涉嫌受贿重大案件,目前已进入审查起诉程序。深入开展惩治行贿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查办涉嫌行贿犯罪26件27人,同比上升18.2%和6.9%。积极参与“天网行动”,对9名外逃人员的追逃工作进行督办,抓获长期在逃犯罪嫌疑人2名,敦促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二是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向省委呈报《青海省检察机关2014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分析报告》,省委主要领导作了重要批示,以通报形式印发全省各级党政参阅;与省纪委共同召开省党政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医疗卫生系统科室主任警示教育会、2014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通报分析会;在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管理培训班上进行专题预防教育,以案释法。组织开展全省换届后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工作,制作发放微电影600多套、《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例》宣传材料3万多册,促进农牧区法治建设。集中开展以“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公正廉洁”为主题的预防职务犯罪巡回宣讲活动,覆盖到全省每个县以及部分省直和市州机关、省属大型企业,共举办宣讲82场次,开展警示教育780次,6.3万人次接受了教育。推进预防教育进大学、进党校,与省发改委、交通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单位联合发文,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出规定,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8000余次。

   四、强化监督,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把进一步解决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机制作为重点,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第三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作出部署。在城西区院、民和县院部署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非法取证和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69件;对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93件;提出刑事抗诉40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2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纠正漏捕50人、漏诉55人;对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书面解释21件43人,进行非法证据调查6件6人。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工作,针对违法情况,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167件。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检察发现提出并纠正漏管25人、脱管8人,建议收监执行9人,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正和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全力做好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检察环节各项工作。重点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推进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共审查处理民事行政申请检察监督案件463件,提请、提出抗诉12件,发出检察建议175件。组织开展“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专项活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国有资产、环境资源等行政职责,共支持起诉49件,督促履职180件,督促追缴和挽回国有资产2.67亿元。

   五、探索创新,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和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主体责任。一是着力构建相对完整的工作制度。立足省情实际,广泛深入调研,用心在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上下功夫,制定出台《青海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关于从现有检察人员中遴选检察官的实施方案》等21个涉及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内容的配套方案,明确任务书、规划路线图、制定时间表,为各级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供遵循。二是扎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年初,在两个市州院和四个区县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首批96名检察官进入员额并实现39%以内的员额控制目标。在认真总结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10月份启动了全省第二批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910名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核、述职测评、考察面试工作,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确认699名入额人选。认真谋划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省委已批复同意设立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同时,我们认真探索具有青海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工作经验,一些做法得到了最高检的充分肯定。三是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试点院检察长专题述职,确保干警思想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四是统筹推进检察改革。全面部署以司法办案信息公开为重点的检务公开改革,坚持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通过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推进“阳光检务”。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0607条、检察法律文书2580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33条。青海检察官方微博荣获“全国十佳检察微博”称号。推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主动配合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

   六、规范司法,着力提升司法办案水平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将检察权力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暨“规范司法强化年”活动,以“钉钉子”的精神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业务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聚焦检察业务、瞄准司法办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干警的意见建议,采取认真自查、交叉检查、上下互查等方式开展案件评查,通过对2013年以来所办各类重点案件的系统排查,共查摆出九个方面的22类问题,真正让自身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二是狠抓立查立改。在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基础上,着重从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行为等方面查找思想、制度、管理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纠正,集中解决了一批司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最高检督导组给予了充分肯定。三是创新巡视方式。把巡视工作与规范司法有机结合起来,组成两个专项巡视组,深入到4个市州院、4个基层院和省院5个业务部门对领导班子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巡视,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七、苦练内功,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以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抓手,将专题教育与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深度融合,推动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得到新的提升。

  一是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认真履行、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把纪律和规距挺在前面,形成全面从严治检“新常态”。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全面安排“一岗双责”的措施落实。省院主要领导约谈各市州院检察长、省院机关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并与省院党组成员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全省检察机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3名检察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二是坚持推进素质能力建设。举办检察系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员轮训班,深入开展“三基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推进务实性、正规化全员培训,共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和竞赛23期,3107人(次)参加。举办司法考试集中封闭培训班,46名干警通过考试,通过率为40.7%。注重双语诉讼人才培养,在青海民族大学举办双语培训班,对藏汉检察人员进行法律专业和藏语言文字及藏汉翻译培训。组织开展向全国首届“守望正义—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陈永洁学习活动,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在见贤思齐中积聚检察工作正能量。

  三是坚持夯实基层基础。积极探索建立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检务保障平台,实现装备采购和固定资产信息化动态管理。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和核心,建成覆盖全省检察机关的电子卷宗系统,增强司法管理效能。强化网上办案,共受理线索、案件14862件,实现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批转信息化。海西州院、格尔木市院荣获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示范院称号。主动加强与六省市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对口援助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坚持重心向基层倾斜,努力解决影响基层检察工作开展的办案力量、经费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检察人员“五进”活动,紧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经省统计局、省综治办抽样调查,2015年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达到84.18%,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人大各项决议,扎实做好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及时向省委汇报请示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部署,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题报告开展规范司法专项整治暨“规范司法强化年”活动情况;向省政协常委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在全省检察机关专门部署开展走访人大代表工作,诚恳听取意见,实现联络工作常态化。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省委和各级党委正确领导的结果,离不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各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各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在此,我代表全省检察机关,向各位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深切感受到,检察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有待提升;一些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办案方式与修改后“三法两规则”的新要求还不适应,法律新赋予的职责发挥尚不充分;一些地区人少案多矛盾依然突出,藏区基层检察机关“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信息化应用能力还不强,司法办案科技支撑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规范司法的要求和检察队伍的管理还需进一步严格。对此,我们将高度正视,认真研究解决。

   关于2016年的主要任务

  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突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以更实的措施服务保障全省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把服务大局、保障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和重要目标,紧贴我省“十三五”规划和“一三一”总体要求的实施,切实找准履行检察职能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服务大局措施。坚持抓好《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的落实工作,加大对生态资源环境、知识产权等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惩治和预防经济领域的犯罪。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坚决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以更大的力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 。坚决贯彻省委和最高检对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加大力度,主动作为,依法办案,打好反腐败斗争持久战和攻坚战。突出惩治重点,集中查办发生在改革重点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特别是小官大贪的案件,着力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依法推动健全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的建议,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

   三是以更强的担当强化法律监督 。落实对权利的司法保护、对权力的司法监督要求,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严格规范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使用,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四是以更稳的节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增强改革定力,保持改革韧劲,全力抓好省委和最高检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和检察机关自身改革项目,重点抓紧试点成果巩固工作,深入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等重点改革任务,使改革成效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高度关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锲而不舍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有声。

   五是以更严的要求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进一步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暨“规范司法强化年”活动的成果,将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常态性、长期性工作常抓不懈,力见成效。增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理念,大力推进以电子检务工程为龙头的信息化建设,抓好司法办案信息平台、队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检务公开和一站式办事服务信息平台“三大平台”建设,强力推进信息化应用。加快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加强双语人才培训,推动检察人才整体上层次、上水平。紧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在中心城镇探索开展建立检察室的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检察工作联络站,在偏远乡镇设立检察工作联络员。科学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十三五”规划,使检察机关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加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守防止冤假错案、办案安全和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三条底线”,始终保持对自身腐败问题的“零容忍”,保持检察队伍清正廉洁。

  各位代表,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将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贯彻本次会议决议为契机,锐意改革、奋发进取,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促进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谱写中国梦青海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检察活动:省检察院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自2015年2月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检察活动,服务保障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2.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省检察院自2015年3月起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切实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

  3.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办理:是指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异地刑事申诉部门进行审查,排除干扰,减少阻力,确保刑事申诉案件公平、公正办理,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4.反向审视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进一步拓展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对所办理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进行逐案剖析或类案剖析,反向审查申诉整个诉讼活动过程,深入分析查找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

  5.远程视频接访系统:2015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建成了贯通各级检察院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上访群众在当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大厅,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可与上级检察机关接访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表达诉求,切实减轻上访群众诉累。

  6.司法救助: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7.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果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8.封存犯罪记录:是指对于犯罪时不满18岁,且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其犯罪的事实不再为外界知悉和利用。

  9.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试点:为积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有效途径,省检察院决定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试点工作。

  10.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办案协作机制。

  11.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是指通过专项检察活动,全面准确查清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以及刑罚执行的基本情况,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12.多元化监督格局: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要遵循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监督对象的多元化,注重各种监督方式和手段的综合运用,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13.督促履行职责: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和创新社会治理。

  14.督促起诉:是指针对监管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15.检察人员“五进”活动:是指检察人员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

  16.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暨“规范司法强化年”活动:为切实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检察机关2013年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于2015年1月,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暨“规范司法强化年”活动,切实解决司法不规范的“顽疾”。

  17.电子卷宗系统:是指利用多媒体技术,将传统的纸质卷宗转化为方便管理、易于操作的数字化卷宗。

  18.三法两规则:是指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19.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是指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为目标,以构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原则,以集约整合司法资源为途径,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在海西州冷湖和茫崖矿区探索设立跨两个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

  20.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指将选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由检察机关改为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实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外部化,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21.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全省检察人员、机构编制统一由省级编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全省检察官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22.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按照工作特点和履行职责的要求,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23.司法责任制:科学划分检察院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处(科)长均编入办案组担任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依法授权内,依法行使检察办案权和案件管理权等相关职权,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

  24.电子检务:是指检察机关利用内部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办公,在相关单位和本单位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共享和实时通信,通过网络与社会公众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实现检务电子化。

  25.互联网+检察工作:是指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的思维与技术,促进互联网与检察业务、检务公开、检察为民深度融合,破解检察工作难题,规范司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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