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宣传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08.08.2014  01:20

8月5日,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通知》,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一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 要把《条例》作为“六五”普法教育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提高各级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群众对《条例》颁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做到“有文字、有声音、有图像”;要采取发放资料、开展咨询、悬挂条幅等方式,深入企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和街道、社区进行宣传;要通过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知识竞赛等方式,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要通过系列学习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努力将学习宣传培训成果转化为贯彻落实的实际行动,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 全面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要将贯彻落实《条例》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根据企业和区域、行业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提高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强化培训管理,提升素质能力,努力解决“不敢协商、不愿协商、不会协商”等问题,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要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联动机制,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合力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作为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 组织领导。 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范畴,形成“党委重视、政府领导、企业和职工参与、各部门协同”工作格局。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加强《条例》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执法检查内容,督促指导各类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政府法制办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党政班子依法开展工作责任考核体系,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司法部门要将学习宣传《条例》列入依法治省和“六五”普法工作目标,推动《条例》“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加强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加强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帮助、指导、督促区域、行业和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企联/企协、工商联要加强企业协商主体建设,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理念,指导帮助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认真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和尊重职工合法权益。(省总法律与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