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出台

25.03.2016  18:31
  3月2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省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民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对我省现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相应整理、修改和完善。
  
  《保障办法》在门诊补助、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补助、补助对象范围等方面有明确规定,一是加大门诊补助力度,对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优抚对象和患有糖尿病、高血压Ш期、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显著的给予定额门诊补助,对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等重大疾病,在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补助;二是规范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家庭困难和患重大疾病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给予补助;三是扩大医疗补助对象范围,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每年给予定额门诊补助。(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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