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审议通过

27.07.2015  11:17

2015年7月24日,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确立了扶贫开发的法律地位,建立了扶贫开发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方面的扶贫责任,明确了扶贫开发的主要措施和保障途径,标志着我省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

下一步,省扶贫开发局将会同有关方面,广泛学习、宣传《条例》,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监督,不断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