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

04.05.2018  18:41

为规范全省各级河湖长开展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湖长职责,构建起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体系,5月2日,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青海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度》明确了全省五级河湖长开展巡查的责任主体、巡查内容和频次、巡查方式和记录、问题处理和问责等内容,进一步充实了青海省河湖长制工作制度体系,将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制度》提出,各级河湖长应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河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湖泊水域空间管控、水环境综合整治、水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及重点巡查事项等内容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问题。

制度》规定,省级河湖长每年开展巡查调研不少于1次,市、县级河湖长每年开展巡查调研不少于2次,并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巡查。乡、村级河湖长应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制度》要求,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履行督查督办职责,做好跟踪监督,确保问题解决到位;上一级河湖长要加强对下级河湖长巡查履职的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和问题整改不力的及时约谈提醒,督促问题整改。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将青海省河湖长制工作重点从“见河长”转到“见行动”“见成效”上,确保河长制湖长制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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