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

29.01.2016  18:24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省民政厅结合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省民政厅结合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规定》对任职管理的使用范围、任职条件、候选人提名审核、选举、任职期限、秘书长的选举或招聘等进行了明确。并对行业协会商会和负责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蒲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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