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分级下放因公牺牲审批权限

26.05.2014  15:23
  4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审批权限,分级下放至省、市(州)、县(区、行委)三级民政部门。   4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审批权限,分级下放至省、市(州)、县(区、行委)三级民政部门。
  第101号政府令规定,省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因公牺牲审批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市(州)级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因公牺牲审批由市(州)级民政部门负责;县(区、行委)级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因公牺牲审批由县(区、行委)级民政部门负责。
  审批权限分级下放后,改变以往逐级上报,程序繁琐的情况,确保服务对象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优抚待遇、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事,体现了省民政厅“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马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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