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2015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下称《建设方案》),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制定2015年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
一、2015年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发展新常态,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根据省十二次党代会和五、六、七次全委会精神,按照《行动方案》“三年打基础”的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的战略定位,以建立先行区建设总体框架体系为工作总目标,以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为重心,在试点试验基础上全面启动创建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细化、深入和持续、有效推进,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积极做好“十二五”与生态文明有关各项任务的收官攻坚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资源环境任务指标,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融入到“十三五”规划编制中。重点领域及试点示范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有效经验,国土空间利用管制有效落地,生态保护建设加大实施力度,重点城市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工业污染达标排放,生态文明制度重点突破,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为“十三五”期间加快推动先行区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二、任务分工
(一)关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1 、积极推进主体功能区划落地。 严格按照《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功能区划,加快全省各市(州)主体功能区勘界落地,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调整产业布局规划,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环境准入政策的产业,制定产业退出方案,逐步进行转移、关停。加快国家主体功能区试点县申报工作,年内启动实施。
牵头单位: 各市(州)政府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 、开展 “ 多规合一 ” 工作。 加快祁连县、贵德县、河南县、格尔木市等四个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编制试点方案,探索完善地区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深化省级层面“多规合一”研究,将成果纳入“十三五”规划编制。推广试点经验,指导市(州)、县政府在“十三五”规划编制中增加空间统筹利用的有关内容。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3 、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印发实施全省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规划,按照资源基础和环境容量,优化产业布局,以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为主要模式,调整产业基地,努力开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新局面。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各市(州)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水利厅、商务厅,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4 、开展工业集中区优化整合。 加快海东市、海北州现有小型工业集中区迁并整合,按照产业类型优化重组,促进集中区规模效应,控制工业集中区用地规模和污染范围。制定配套土地及补助政策,对迁出区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 :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5 、研究谋划开放发展新布局。 根据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架,依托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以西宁、海东、格尔木等沿线城市为依托,研究构筑交通枢纽、经贸产业园区、人文交流基地等开发合作新平台,谋划“西融两廊、东联一带”开放发展新格局。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6 、 推动海东市建立国家承接转移示范区。 依托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建设,完善海东工业园区生产力布局与循环化发展机制,加快建立国家承接转移示范区,积极引进中东部地区先进产业链整体转移。促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中下游产业链向海东市转移,建立两大循环经济区联动发展机制。
牵头单位: 海东市政府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
7 、加快东部城市群一体化进程。 抓紧修编东部城市群建设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推动规划一体化;完善城市路网连接,推动综合交通一体化;实现电信通讯一体化;统筹实施南北山绿化、湟水河治理等生态工程。
牵头单位: 西宁市、海东市政府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8 、推进青南地区平安与振兴。 深入实施《青海与川甘交界地区平安和振兴工程意见》、《加快果洛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举措,加大投入,解决突出问题。巩固玉树灾后重建成果,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 省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 项目区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牧厅、水利厅、商务厅
9 、加强国土整治工作。 继续实施好《青海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大力推进青海省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及青海省湟水流域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重大项目,到2015年底,累计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120万亩。
牵头单位: 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 项目区市(州)政府,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财政厅
10 、划定重点城镇“三区四线”。 选择格尔木市和海东市乐都区试点开展城镇“三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四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划定工作。修改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区)增长空间,设置开发边界,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
牵头单位: 海东市、格尔木市政府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11 、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清理工作。 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在海东市试点清理超限宅基地和空置宅基地,修订完善不同区域农村宅基地控制标准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鼓励农民房屋集约建设。
牵头单位: 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 :海东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关于生态屏障保护与建设
12 、批准实施全省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 完善《青海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4-2020年)》,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生态保护和建设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争取将我省重点生态保护工程纳入国家专项规划。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农牧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13 、开展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情况评估。 对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进展情况实行评估,总结试验区建设经验,完成评估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加大对试验区投资力度。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项目区州、县政府,省三江源办,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
14 、组织实施好三江源二期工程。 科学制定24个单项工程实施方案,2015年争取中央资金投入不少于8亿元。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项目区州、县政府,农牧厅、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15 、加快实施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 抓紧衔接国家有关部委,审定能源建设、沙漠化土地治理、生态林建设、人工增雨等工程变更方案,安排实施鼠害防治和人工增雨工程,年内完成专项工程投资0.5亿元。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农牧厅、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16 、实施祁连山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 加快《祁连山地区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实施,积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4亿元。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林业厅、财政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科技厅
17 、完成柴达木地区生态保护工程前期工作。 完成《柴达木地区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和规划评估工作,力争将规划投资纳入“十三五”中央预算内资金盘子。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农牧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
18 、推进东部干旱山区生态屏障建设前期工作。 加快《青海省东部干旱山区国家生态屏障建设规划》有关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与国家黄土高原治理规划充分衔接,组织国内外专家进行论证。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林业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气象局
19 、开展青海湖生态保护二期工程前期工作。 完成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编制完成《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二期工程规划》,将治理范围扩展至布哈河、泉吉河、沙柳河、哈尔盖河、倒淌河、黑马河等入湖河流的全流域。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农牧厅、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20 、开展“三滩”治理研究工作。 结合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研究提出海南州塔拉滩、木格滩、切吉滩荒漠化土地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的思路和技术方法。
牵头单位: 水利厅
责任单位 :农牧厅、财政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21 、开展西北诸河保护和治理前期工作。 深入调查西北诸河区流域生态现状,研究提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对策,为开展西北诸河保护和治理工程打下基础。
牵头单位: 水利厅
责任单位 :农牧厅、财政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22 、进一步完善生态政策及生态重大项目研究。 加快青海省重大生态课题系统研究,深化研究水平,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项目、生态政策、生态产业发展对策,着重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为“十三五”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23 、继续推进林业生态工程。 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三北”防护林五期、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退耕还林(草)成果巩固等生态工程,加快推进湟水流域百万亩人工林基地建设工程,年内新增人工营造林150万亩;开展地方公益林补偿方案研究;争取将我省重要湿地纳入国家退耕(牧)还湿试点范围。
牵头单位: 林业厅
责任单位 :项目区市(州)政府,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24 、实施好退牧还草和草原奖励补助政策。 落实国家补助资金,年内完成退化草地补播改良3000万亩;全面实施草原奖补资金与保护效果挂钩绩效考核办法。
牵头单位: 农牧厅
责任单位 :项目区市(州)政府,财政厅
25 、充实生态管护公益岗位队伍。 全面实施《青海三江源综合试验区生态公益管护员设置及管理实施意见》,2015年新增生态公益岗位5300名。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 财政厅
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厅、农牧厅,省三江源办
26 、加快推进全省水资源需求和战略配置研究。 年底提交 “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配置重大工程布局”、 “青海省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布局”、“青海省水资源需求战略配套政策研究”等专题研究报告,完成水资源平衡决策模型构建,提出“十三五”重大水利工程。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水利厅、林业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27 、加快重大节水供水工程建设。 开工建设蓄集峡水利枢纽、黄河干流防洪、拉西瓦水库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加快推进黄河沿岸水利综合开发李家峡、公伯峡、积石峡水库灌区工程。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内重大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谋划好“十三五”农牧区饮水提质增效项目规划布局。实施好农田草原高效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推进以色列政府贷款农田水利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 水利厅
责任单位 :项目区市(州)、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28 、完成柴达木水资源配置工程前期工作。 开展柴达木地区水资源需求和供给平衡研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编制开展柴达木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建议书、项目科研报告,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争取纳入国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范围。
牵头单位: 水利厅
责任单位: 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三)关于构建绿色产业
29 、落实循环经济先行区建设年度重点工作。 制定《青海省建设国家级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2015年工作要点》,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快构建全社会循环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政府
30 、推动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转型升级。 按照《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确定的产业发展指南》确定的四类产业,确定限制类产业生产总量、严禁新增和扩建项目,制定淘汰类产业退出时间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 海西州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1 、加快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组织实施好格尔木、德令哈、大柴旦、乌兰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工程,年内基本完成各园区循环化改造。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2 、严格落实年度能源和水资源节约控制目标。 制定年度能源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控制工作方案,力争单位GDP能耗下降2.6%左右,用水总量控制在34.15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4年下降25%。建成覆盖省州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控制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
责任单位: 各市(州)政府
33 、推进国家综合能源基地申报和建设。 完成《青海省建设国家级综合能源战略基地规划》编制,上报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国家批准青海建设国家综合能源基地,启动规划实施。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
34 、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突出抓好100个重大技术进步和100个企业技术创新等项目,加快培育制造业新优势,力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10%。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5 、加大力度培育节能环保服务产业。 选择全省重点工业园区,试点培育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环境总承包公司、环境咨询服务企业、生态保护及环境恢复服务公司。在重点用能单位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用能审查和节能审计。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36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发展科技服务业,精准实施“123”、“1020”科技支撑工程,加快建成光伏产业、锂镁材料、特色生物资源等工程研发中心,实施“昆仑英才”计划,健全成果转化机制。
牵头单位: 科技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7 、着重提升生态农牧业发展水平。 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力争一产增加值增长5%。加大农牧业科技推广示范力度,继续抓好六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品牌提升战略,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家以上。
牵头单位: 农牧厅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
38 、进一步扩大清洁能源生产规模。 加快落实《促进青海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西宁、海东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海西积极推进风光互补发电,黄河沿线地区积极推进水光互补发电,海西、海南地区重点推进光热发电。到2015年,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兆瓦以上,风电场开发容量达到1500兆瓦,水电装机达到13850兆瓦。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39 、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 完善并印发实施《青海省城市分布式电站发展规划》,开展城市“金屋顶”工程,在大型公共建筑上开展光电技术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制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和群众在厂房、民用建筑上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
牵头单位: 住房建设厅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40 、落实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制定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推进铁合金、水泥、电解铝、钛合金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27.5万吨以上。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41 、落实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制定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和计划,推进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基本完成国控、省控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核发。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各市(州)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42 、全面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厅
43 、加快交通运输节能降碳。 加快推进西宁市火车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全国联网工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持续推进运输领域客运车辆“油改气”工程。推广甩挂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
牵头单位: 交通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4 、强化建筑节能降碳。 强化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到2015年,绿色建筑占新增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比2010年下降8%。
牵头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四)关于环境综合整治
45 、强化矿区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 巩固扩大木里矿区整治规范成果,加大人工种草恢复力度,整治范围扩展至矿区周边商贸区及河流;对“十二五”期间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未实施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的矿区,安排资金或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实施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 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46 、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的要求,编制《青海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推进大通煤矿等2家单位开展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推动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开发,提高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和废水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牵头单位: 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47 、强化东部城市群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东部城市群巩固扬尘和煤烟尘治理成效,重点控制总悬浮颗粒物污染,以西钢粉尘及焦化污染治理为重点,实施西宁特钢烧结机尾电除尘改造等21个工业烟(粉)尘升级改造项目,在抓好城市扬尘、餐饮业油烟废气、细颗粒物污染治理,全面禁止农田秸秆焚烧,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5%,空气达到二级标准以上天数比例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西宁市、海东市政府
48 、西宁市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进一步在西宁市推动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根据西宁市机动车承载力研究结果,制定相关政策,合理确定机动车承载量和控制措施。
牵头单位: 西宁市政府
责任单位: 交通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
49 、开展河湖健康评估。 对省内重要河流、纳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湖泊湿地、黄河谷地水库等试点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制定全省重要河湖健康评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试点河湖健康评估调查监测工作,编制流域河湖健康评估报告。
牵头单位: 水利厅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50 、制定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实施意见。 修订发布我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青海省地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根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评估结果,确定水功能区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纳污能力,划定全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牵头单位: 水利厅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51 、组织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对我省被水利部列入名录的国家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健康达标建设工作,制定重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总体工作计划和2015年具体工作计划。
牵头单位: 水利厅
责任单位: 各市(州)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
52 、强化湟水河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从河道治理、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率入手,在沿湟重点乡镇和人口集中村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切实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实施排污口治理和废污水深度治理工程,扎实推进湟水河综合治理。计划年内全面消除流域劣Ⅴ类水质,西宁段以上水质稳定达到国家Ⅲ类标准,西宁、海东段主要控制断面水质达到国家Ⅳ类标准,国控断面小峡桥达标率80%以上。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西宁市、海东市政府
53 、推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工作。 选择海东市互助县和果洛州玛沁县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和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测算试点地区土地资源承载力、水资源承载力、能源资源承载力和环境承载力,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监控,设置试点地区预警控制线和响应线。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海东市、果洛州政府
54 、实施重点县城老旧管网改造及雨污分流工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选择十个县城开展重点县城老旧管网开展改造,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年内启动项目工程。
牵头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55 、 试点开展“菜篮子”主产区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根据土壤污染调查评价结果,选择海东市污染较为严重的“菜篮子”主产区作为试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广生物防治技术。
牵头单位: 农牧厅
责任单位: 海东市政府,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56 、强化环境巡查监管和环境违法处置。 制定2015年全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开展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在全省范围内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解决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各市(州)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五)关于建设美丽家园
57 、开展“家园美化”行动。 印发实施《关于深入开展“家园美化”行动的工作方案》,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继续安排300个村庄实施连片整治,使整治村庄累计数占到全省村庄总数的40%,基本实现州府县城和4A级景区周边村镇及20个县(区)全覆盖。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突出重点,着力提高环境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河湟地区在人口集聚、具备条件的村镇建设人工湿地。建立农村保洁员队伍和村庄日常保洁制度。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住房建设厅、林业厅
58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发布实施《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改变过去按项评选的方法对绿色建筑进行评定,按照指标权重分类别,采取打分的方式进行评选,将绿色建筑分位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对星级评定越高的绿色建筑,给予更多的补助。
牵头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59 、制定缓解西宁市交通拥堵方案。 开展西宁市优化交通对策调查研究,完善公共交通服务,提高公共交通利用率。进一步优化市内公路网,合理分流机动车辆,加快西宁市轨道交通建设进程,对西宁市主要街道开展自行车道改建,增加自行车存放点。
牵头单位: 西宁市政府
责任单位: 交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60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交通工具。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持续推进运输领域客运车辆“油改气”工程,对全省各市、州具备加气条件的短途班线、城乡客运专线车辆基本实现天然气化。推进加气站、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对纯电动和采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购买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 交通运输厅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厅
61 、编制重点城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 编制西宁、海东、格尔木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强化智慧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大力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加快推进城市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各类综合性信息平台建设,重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加快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与信息化的高度融合。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信公司
62 、试点建设智能物流信息系统。 在海东市试点开展智能物流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物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通关电子化管理。推广普及数字终端设备、条码技术和电子订货系统建设。依托曹家堡临空综合经济园等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统一的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引导企业自建物流信息系统和第三方物流信息系统接入,鼓励中小型物流企业利用市平台快速搭建自有服务。
牵头单位: 海东市政府
责任单位: 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3 、继续推进东部城市群南北山绿化。 启动实施西宁市南北山三期绿化建设工程,继续开展海东市南北山绿化造林工程,年内完成新造林5万亩,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15万亩。
牵头单位: 林业厅
责任单位: 西宁市,海东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
64 、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和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快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为重点,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内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6.5万套,开工建设公租房2万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5万户、奖励性住房4万户。
牵头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 民政厅、国土资源厅
65 、加大城镇工业园区周边绿化面积。 对全省范围内实施工业园区周边绿化工程,建设宽度在500米以上的园区态隔离带、绿化景观带。
牵头单位: 林业厅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6 、增加重点城市公共文化体育休闲场所。 对城市内现有的公共文化体育休闲场所向市民免费开放,在重点城市规划建设加大公共阅览室和图书室的建设。
牵头单位: 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体育局
责任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7 、大力改善农牧区公共服务条件。 加大对农牧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整合现有涉村公共服务资金。建设村级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包括代理代办、农牧业生产、社会管理和社会事业、便民利民、公共设施管护等服务为内容的全体村民公共服务项目。加强农牧区基础教育,抓好农牧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以创教育示范村为载体的主题活动,全面提升农牧区办学实力。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教育厅
(六)关于生态文化建设
68 、开展基层干部生态文明教育培训。 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干部经常性教育,在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制在1个月以上的培训班均开设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培训课程。举办生态文明建设专题性研讨班,组织全省各区县领导干部参与讨论,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政策水平。
牵头单位: 省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 :各市(州)党委及党校(行政学院)
69 、开展资源开发和污染企业经营者生态文明教育培训活动。 对全省范围内资源开发和污染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70 、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省内重点城镇的中小学普遍设置生态文明教育课程,强化青少年生态文明意识,引导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努力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素养。
牵头单位: 教育厅
71 、建设省级民族文化保护区。 在全省选择5—10处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具有民族特色的地区开展省级民族文化保护区建设,编制省级民族文化保护区总体规划,对保护区内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要根据自身类别特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牵头单位: 省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 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局、省广电局
72 、绿色消费主题宣传活动。 积极宣传绿色消费理念,落实《青海省关于鼓励绿色消费的若干指导意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科学合理、健康适度的绿色消费观。
牵头单位: 省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 商务厅
73 、扩大生态文明宣传载体覆盖面。 继续发挥好现有宣传栏、宣传展位和宣传信息设备的宣传作用,扩大宣传范围,在城市市政交通上通过公益广告和宣传短片等形式宣传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加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开设专版、专栏和专题,扩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报道的信息量和覆盖面。
牵头单位: 省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 文化新闻出版厅、教育厅、环境保护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广电局,各市(州)政府
(七)关于体制机制创新
74 、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出台三江源生态保护办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进程。
牵头单位: 省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市(州)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75 、研究制定与主体功能区制度配套政策。 按照国家的政策导向,出台青海省主体功能区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办法,制定与主体功能区划相适应的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保、财税、考核等具体政策,完善产业布局及生态环境质量的强制政策和激励政策,建立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发展补偿政策,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有效落实的同时促进地区间协同发展。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 省委考核办、深改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卫计委、公安厅
76 、推进生态红线勘界落地。 依据《青海省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研究报告》,全面完成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和勘界落地工作,启动环境治理红线划定管制,制定《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农牧厅、水利厅
77 、启动环境质量红线划定工作。 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研究确定全省环境总量及区域环境总量,分区域、分行业、分环境要素制定差别化的环境质量红线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开发区要合理控制,限制开发区要严格控制,为优化产业布局提供环境依据。修订发布水环境功能区划。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
78 、加快推进国家公园试点工作。 完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提出试点地区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思路,启动试点工作。完成我省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域生态监测评估预警系统数据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省三江源办、省旅游局
79 、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 落实《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定我省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率先完成城镇构建筑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开展林地、草地、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牵头单位: 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
80 、推进农牧区综合改革。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整县推进工作,扩大规范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试点范围。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供销社和农垦等改革试点。积极引导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重点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加快培养新型农牧民,实现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牵头单位: 国土资源厅、农牧厅
81 、出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将农房连同宅基地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制度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制定超限宅基地和空置宅基地处置交易办法,扩大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促进推进城镇化进程。严格执行全国工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及相关实施政策。
牵头单位: 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厅
82 、研究“两个统一行使”管理模式 。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探索提出深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模式,开展组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可行性研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划分清楚所有权和监管权。
牵头单位: 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 : 省委组织部,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
83 、加快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研究 。以水资源补偿和矿权退出补偿为重点,继续推进生态补偿领域的研究,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偿实施办法和补偿资金筹措渠道,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生态补偿机制总体方案,加快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促进流域补偿国家层面协调机制建成,有效推进各项补偿政策落地。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 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
84 、研究制定生态功能区矿权退出及补偿方案。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矿点、砂场进行清点排查,根据生态环境恢复情况,研究确定今后五年需要逐步退出的矿权名录清单和退出时间清单,评估核算矿权退出成本,制定企业矿权退出补偿方案,完善善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 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 : 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85 、申请中央财政制定差别化的转移支付政策。 加大向财政部汇报衔接,充分考虑青海省整体生态功能,将青海省整体作为国家生态功能区对待,并设立国家资源储备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专项转移科目,建立差别化的转移支付政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牵头单位: 财政厅
责任单位 : 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
86 、筹建青海省生态保护基金。 以青海省级政府债务平台为依托,设立青海省生态保护基金,积极争取国家核准为面向全国的公募公益基金,发行无息债券,鼓励社会群众、企业以捐息的方式支持青海生态保护和建设。
牵头单位: 财政厅
责任单位 : 省金融办
87 、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落实国家新制定和修订后的节能标准。研究提出我省开展能效领导者制度实施方案的实施办法,率先在重点工业园区实施。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 : 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88 、扩大范围强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保险经纪机构,完成全省涉重金属中带你企业全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并向危险化学品行业拓展。组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司法厅
89 、推进水资源利用制度改革。 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区域环境总量划定重点企业排污配额,据此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及标准;扩大大通、民和、共和三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完成互助沙塘川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推进贵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建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 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90 、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的价格并轨,建立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实行天然气阶梯价格。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责任单位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91 、开展资源税费改革研究。 积极配合国家开展水资源税征收前期调研工作,研究提出对三江源重要水源涵养区水资源进行补偿的政策建议。出台我省重要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相关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探索调整能源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建立能源消耗配额及超配额征税机制、消费者车船能源燃料消费税等,并实行浮动税率;研究环境费改税方案,探索在全国先行开征环境税,逐步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环境因子纳入征税计量范围。
牵头单位: 省国税局
责任单位 : 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92 、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利用奖惩机制改革。 在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奖惩机制改革试点。
牵头单位: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93 、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推进实施《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基准价与排污许可的核定,筹建排污权储备中心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完善交易机制,搭建交易综合信息平台,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交易市场,为全面推广排污权交易奠定基础。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94 、推进海东市政服务企业管理改革。 海东市试点开展污水处理、自来水公司运营改革,重组捆绑经营,以自来水公司盈利弥补污水处理企业亏损,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重组改革,提高公司运营能力和水平,实现市政服务可持续。
牵头单位: 海东市政府
责任单位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95 、完善环境保护改革方案。 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修订出台我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依据国家“十三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革方案,研究提出我省污染物排放总理控制思路。出台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方案、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 各市(州)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96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根据新《环保法》和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加快推进空气、水和土壤以及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管执法、污染减排、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的公开,在电视台建立环境信息专栏节目,实行实名举报人奖励制度。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 省政府办公厅、省广电局
97 、完善生态文明评价和考核办法。 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十二五”规划实施评估,对全省生态文明实现程度进行评估。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全省生态文明考核实施办法,扩大绿色绩效考核范围,增加生态文明考核权重,创新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责任追求极致。
牵头单位: 省委考核办
责任单位 : 省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8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和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出台生态文明考核办法和实施条例,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落实相关负责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奖惩制度,从严执行。
牵头单位: 省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 : 各级党委、政府,人社厅、环境保护厅
99 、切实加强环境建设依法监管。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依法依规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在去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开展一次大排查和“回头看”活动,着力加强工矿区环境专项检查和工业园区企业监管,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单元和执法责任。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司法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100 、设立生态文明综合研究机构。 落实国家要求,筹建全省生态文明专职研究机构,设立专项研究经费,承担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战略、政策、规划研究和技术集成推广示范,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 省编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切实发挥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领导小组的协调督查作用,各市(州)也要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定不移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倒排工期、细化、定期督查、到点交账,毫不松懈的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有效完成2015年创建任务。
(二)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抓紧对2014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深入评估,查遗补漏,尽快推进2014年未完成工作;制定2015年工作要点,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明确年度考核目标,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建立工作季报制度,各牵头单位和各州级政府每季度向创建办提交工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省委考核办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对各地区各部门生态文明先行区创建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将考核结果统筹纳入总体考核结果中。
(三)深化制度改革,力求创新先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要深入领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和省委“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加强调查研究,全面厘清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破解约束改革的瓶颈,推进试点改革不断深入,省级部门要谋划开展一批重要专题研究,切实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释放体制机制活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有效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高度融合,保证先行区各项创建工作的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