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01.07.2016  14:15
来源:青海日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我省税制改革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为确保您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涉税业务,现将近期营改增工作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如果没有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的,请您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如您还持有地税营业税发票,请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您持有的地税营业税发票后再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7月1日起,如您使用发票请到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原在地税机关领取的印制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将全部停止使用。

  尊敬的纳税人,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为您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