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11.03.2017  00:26

近日,省政府公布了《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工作的一项大事,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31条,主要明确了四个责任体系:即明确了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部门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办法》借鉴了外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成功经验做法,并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融入其中,体现了以下亮点。

一是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固化为条款。

二是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三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四是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五是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强制规定。即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是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查处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挂牌督办。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实行提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