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07.2017  22:03

青府法〔2017〕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人才推荐、遴选和使用机制,现将《青海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委员会办公室(代)

              2017年6月7日



青海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人才推荐、遴选和使用机制,规范管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充分发挥法律人才专业优势,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成员的遴选、调整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成员的推荐、任务委派及使用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从省内外长期从事法学教研、社会治理、公共管理、法律实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中遴选确定。

第四条 专家库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修养、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或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学科、行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历;律师应当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熟悉省情、社情、民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身体健康;

(五)近5年未受过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

(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突出的。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的遴选程序:

(一)以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征集专家库成员的公告,接受个人报名自荐或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及法制机构推荐;

(二)由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对自荐、推荐人员资料汇总并进行初审,确定拟入选专家库成员名单;

(三)通过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将拟入选成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正式向社会公布成员名单。

第六条 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聘请单位),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确无符合条件的,可从专家库之外聘请,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面向社会遴选。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州和县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应当报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来函需要,结合专家库成员的专业特长、工作业绩和服务意向等,委派专家库成员为其担任法律顾问或者提供制度建设、决策咨询、培训授课、合同审查、执法监督、案件咨询、案件代理、纠纷调解、课题研究等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结束5个工作日内,相关聘请单位应当填写《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反馈表》送至委派单位备案。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相关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工作需要积极协调专家库成员,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切实提高法律顾问专项服务保障水平,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与专家库成员就服务内容、方式、范围和费用等进行协商约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法律顾问日常工作业绩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聘请单位和专家库成员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统计报告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建档登记和履职材料收集整理,如实反映法律顾问的服务件数、次数和人数等相关情况,方便工作情况备查和统计总结。

第九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更新复核和公开征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也可适时调整。对新申报人员通过评选加入专家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因工作冲突、申请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法律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向聘请单位如实说明情况。聘请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换或重新聘请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其调整出专家库,在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建议主管部门对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政府及部门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以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四)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纪律规定,受到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反馈表


附件:

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