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工作规则

24.07.2014  15:54
  青海省林业厅工作规则 (2013年第五次厅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林业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围绕“两新”、“三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全面履行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三、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责权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       四、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贯彻省林业厅的各项工作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省林业厅工作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党组书记、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受厅长委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并提出解决意见。       八、厅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厅党组成员主持日常工作。其他厅领导实行工作分工互补制度,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互补的厅领导代管或者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代管。       九、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厅领导请示、报告。 十、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职能 十一、加强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林业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强化省级林业资金和省级林业国有资产管理。 十二、认真履行林业生态建设职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承担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认真履行林业行政的社会管理职能,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努力构建和谐林区。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开展森林采伐、林木运输、林地林权管理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十四、认真履行林业行政的公共服务职能,拟定全省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定林业建设技术规范,并发布相关信息。健全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林业公共产品和服务。 十五、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宏观调控政策,拟定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推进林业改革。引导和调控林业产业及林下经济发展,调整和优化林业经济结构,增加林产品供给,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十六、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林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创造公平有序的林业法制环境。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沙尘暴、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林业部门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作出调整、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前,认真听取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提请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和重大决策建议,必须进行深入调研;涉及多个相关处室、厅属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林业部门规章、林业规范性文件、重要林业规划、全省性林业监测调查结果、重要工作部署、干部任免、重大投资项目等关系全厅的重大决策,由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省林业厅的重大决策,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林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林业建设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林业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林业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       二十三、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查或备案。       二十四、提请厅务会议讨论的林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各相关处室起草,部门规章和林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答复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不断创新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二十八、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九、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领导及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于来上访的群众,厅办公室视情通知有关处室和相关单位接待处理,承办处室和相关单位不得推诿扯皮。 三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加强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的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与督办 三十一、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每年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全省林业年度工作要点,下发执行。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分管厅领导和办公室,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动态及下月工作计划报到办公室统一汇总,并在内网公开。 三十二、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上级领导批示、会议议定事项、重要文电及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确保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办公室要不定期地对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对决定、会议、批示和领导交办事项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督查事项的登记、分办和结果反馈工作,并及时向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制度。 三十四、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厅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驻厅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厅党组扩大会议。 厅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全省林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 三十五、厅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人事处和办公室负责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由办公室根据厅党组书记的指示安排会议议程。会议通知、记录由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十六、厅务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成员由厅长、副厅长、三江源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和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厅务会议不定期召开。 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由省林业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重要文件;审议全省重要林业规划、调查监测结果;讨论决定省林业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林业厅的重要工作。       三十七、提请厅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处室或厅属各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件、提出建议,由分管厅领导协调、审核,办公室汇总并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厅长批示后印刷,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成员。会议的通知、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三十八、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处室、厅属单位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三十九、参加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要提前向厅党组书记、厅长请假。 四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通报有关重要情况,研究部署厅机关的重要工作。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全省林业工作。会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四十二、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要在年初拟定办会计划(含经费概算),报主管厅领导审批,送办公室统一汇总,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核后,提交厅务会议研究;经厅务会议研究同意的业务性会议,各承办处室在办会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及会议方案,报厅规资处和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核。 以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区域性会议,报厅长审定。会议方案、出席人员、厅领导讲话等由主办处室、厅属单位拟定,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批。专题性协调会、座谈会、上级检查汇报会等业务性会议,由厅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呈分管厅长审定。 四十三、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参会人员由主办处室或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厅领导审定。原则上每个单位1个参会名额,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要厉行节约,降低会议成本。 第九章  公文办理 四十四、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以厅和办公室名义起草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 四十五、公文办理严格实行无纸化办公,除涉密文件、呈送省领导的专报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各类文函的报送、下发、流转一律在厅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 四十六、上级机关及各地、各部门主抄送省林业厅和办公室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审阅后视公文性质、内容按相应职能分送有关厅领导批示,按照厅领导批示分送承办单位阅办。 四十七、各类文函、电报,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签。 涉及干部任免以及需要保密的重要公文,直接报厅长审签。报省委、省政府的工作报告、请示等重要文函、电报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等重要公文,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签发。厅长外出时,除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等重要文件外,可由厅长委托分管厅领导签发。 属于日常工作的文函、电报,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厅领导审签, 分管厅领导外出,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审签。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的工作,应与有关厅领导会商后再签发。 四十八、属于厅领导已有明确意见或一般工作联系性质的文函、电报和以办公室名义办理的常规性、事务性公文,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要提请有关厅领导签发。 四十九、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省林业厅主办的,由厅长审签;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厅领导审签,重要事项应报厅长审签。 五十、严格办文程序,文稿须经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审核,方报厅领导审签。 五十一、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呈报厅领导的签报,除涉及人事任免和纪检案件等需严格保密的外,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报送、反馈。 涉及多个处室和厅属单位的公文必须先行会签。 五十二、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公文外,经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同意后及时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五十三、进一步精简公文,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压缩种类,控制数量,确保质量。报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的信息,由办公室编写统一上报,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向上述领导机关报送信息。 第十章    请示报告 五十四、对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局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林业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林业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请示。 五十五、厅长出差、出国、出省、休假,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出差、出国、出省、休假,由本人事前向厅长报告;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国、出省、休假,要事先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长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报人事处;其他负责同志出差、出国、出省、休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分管厅领导报告,3天以上必须经厅长批准。 五十六、参加省委、省政府和各部门以及国家林业局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厅长报告,并由厅长确定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专题会议,要及时将会议精神报相关厅领导和办公室。 五十七、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两周内要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分管厅领导,同时送办公室。 五十八、厅领导和各处室、厅属各单位领导一般不为地方林业部门的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出席地方林业部门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活动;确实需要的,由办公室请示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后,方可安排。各处室、厅属各单位需要厅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承办单位须请示厅长同意后,方可安排。 五十九、以厅名义对外举办的公共宣传活动,由有关处室、厅属单位会同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重要新闻报道稿件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审定。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发布新闻、代表省林业厅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文章,需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重要的报厅长批准。 六十、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向厅领导请示、汇报的工作或提交的文件材料,必须事先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将各方面意见如实上报,提出办理建议,由厅领导审定。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凡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厅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处室、厅属单位要主动沟通协调,协办处室和厅属单位要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协商合作,共同完成。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一、厅领导和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厅党组和厅务会议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二、厅领导和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人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六十三、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六十四、全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关于保密、安全、保卫、防火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实行公务接待分级负责、审批制度,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填写《青海省林业厅接待通报》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厅长审批。报销时实行接待处室、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厅长签字审批。报账结束后五日内由接待处室填写《青海省林业厅接待备案表》报驻厅纪检组备案。 六十六、多渠道、多形式地向离退休同志、民主党派人士等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