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度省级部门决算公开

29.08.2014  12:32
第一部分 青海省林业厅概况   一、 主要职责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20号),青海省林业厅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公益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及公益林管护,负责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地方林权登记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负责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建议,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国家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组织、协调、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拟订林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林产品质量监督、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花卉产业发展,促进林业产业一体化发展,指导林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林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林产品品牌,指导、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级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和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创建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省绿化委员会、省南北山绿化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3年度决算编制范围包括各级预算单位19个。其中二级预算单位18个,详情见下表(其中厅本级事业代编青海省天然林保护办公室、青海省退耕还林办公室2个单位的部门决算)。各级单位年末人数591人,其中在职人员389人,离休人员5人,退休人员197人。     附表:青海省林业厅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情况表
序 号 单位名称
1 青海省林业厅厅本级(行政)
2 青海省林业厅厅本级(事业)
3 青海省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4 青海省森林公安局
5 青海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6 青海省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
7 青海省林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8 青海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
9 青海省干旱浅山造林试验站
10 青海省治沙试验站
11 青海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12 青海省玛可河林业局
13 青海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14 青海省林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15 青海省林业专业物资储备管理站
16 青海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
17 青海省林木种苗站
  第二部分  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收支决算总表                          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收支决算总表.xls
                    二、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支出决算分类汇总表    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收入决算分类汇总表.xls 三、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支出决算总表                            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支出决算总表.xls 四、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项目支出决算表                      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项目支出决算表.xls   第三部分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度部门决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度收支总决算30163.87万元,比2012年收支总决算16764.90万元增加13398.9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3年增加了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和农业生产保险补贴等。 (一)收入总计30163.8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7877.76万元,为省财政当年拨付资金。 2、事业收入226.79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例如:青海省科技厅转入青海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的课题费等。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97.61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例如:我厅下属二级财务单位青海省林业专业物资储备管理站为差额拨款单位,该单位经营林业专用物资所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工资差额和公用经费等支出。 4、其他收入968.12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例如:青海省人保公司转入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森林保险工作经费等。 5、上年结转和结余993.58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30163.87万元。包括: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49.92万元,主要用于青海省林业厅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2、医疗卫生(类) 支出220.50万元,主要用于青海省林业厅所属单位省玛可河林业局等单位医疗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3、节能环保(类)支出1869.65万元,主要用于青海省林业厅能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4、农林水事务支出17061.94万元,主要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包括行政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308万元,主要用于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日元贷款项目建设利息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1080.9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7、其他支出60万元,主要用于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补助中央基建投资。 8、结转下年8212.89万元,为本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拔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 关于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化情况。 青海省林业厅2013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1006.95万元,占本年支出总计的96.12%。 2013年决算数比2012年增加5428.63万元,主要原因是2013年增加了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资金和农业生产保险补贴资金等。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2012年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农林水事务支出16117.91万元,占75.9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49.92万元,占6.65%;节能环保(类)支出1869.65万元,占9.21%;医疗卫生支出220.5万元,占1.08%;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1080.97万元,占5.32%;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308万元,占1.52%;其他支出60万元,占0.3%。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直属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所属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管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档案事务(款):指**机关档案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教育(类) **教育(款) 1、**教育:指所属**学校用于教学等方面的支出。 2、干部教育:指所属干部教育单位用于教学方面的支出。 (十一)科学技术(类)应用研究(款):指所属科研单位用于社会公益研究、高技术研究筹方面的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指所属科研单位用于改善科技条件方面的支出。 (十三)科学技术(类)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指用于 科技业务管理、培训方面的支出。 (十四)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 新闻出版(款):指用于所属新闻等单位的支出。 (十五)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款):指所属出版单位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1)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指用于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3)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方面的支出。 (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未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十七)医疗卫生(类)公立医院(款) 1、行业医院:指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指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用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方面的支出。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购房补贴:指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十九)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