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实行)》颁布实施

04.05.2015  18:59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青海省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 8 6号)的规定,4月1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青海省水利厅颁布《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标准(实行)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258号)颁布,并于2015年4月15日起实施。

        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明确了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面积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要求:一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二是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三是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标准的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