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颁布施行

02.12.2016  01:35
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初步安排情况通报会现场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 朵海平 摄影报道) 12月1日,《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社会科学普及是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方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途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都离不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协同发展。

  近年来,我省在推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升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省社科普及工作还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重研究轻普及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赋予社科普及事业应有的法律地位,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制定我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是贯彻依法治省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度契合,对于填补我省社会科学立法空白,促进社科普及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我省文化软实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条例》是我省社会科学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推动社科普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青海是西北五省区第三个出台《条例》的省份,从2014年酝酿提出到立法颁布,历时达三年。

  该《条例》共分6章36条。第一章总则,共六个条文。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社科普及的概念、坚持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责任、社科联的职责等。第二章内容与形式,共三个条文。内容包括社科普及的内容和形式、社科普及月的具体时间。第三章社会责任,共十二个条文。内容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共青团妇等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学校、村(居)委会、家庭、公共文化、场馆、出版发行机构、媒体、文艺团体、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以及社科研究者、志愿者等的普及责任。第四章保障与激励,共十个条文。内容包括财政支持和保障、社科普及信息平台建设及资源共享、社科普及场馆设施建设与利用、社科普及产业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表彰奖励、社科普及活动禁止行为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个条文。内容包括社科普及者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和社科普及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第六章附则,共一个条文。内容包括条例施行的日期。